D站盗播B站动漫6000余集,主犯获刑3年3个月,3年从业禁止-LMLPHP

11月26日,D站相关人员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采纳检察官建议,禁止被告人温某某至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互联网视频网站职业。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温某某以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经营www.dilidili.com等网站。期间,被告人温某某雇佣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林某先后担任公司在线部主管,负责网站影视作品的播放、下载等技术管理;雇佣被告人黄某担任商务部主管,负责网站广告招商等。

被告人温某某等人在经营该网站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站向公众传播上海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权利单位享有许可使用权的作品共计6000余集,并通过网站发布广告谋利。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郑某某、林某、黄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他人的影视作品,有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被告人郑某某、林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郑某某、林某、黄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郑某某、林某、黄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庭上,公诉人对四名被告人的职责分工、地位作用、是否主观明知D站存在盗播动漫作品的行为、如何非法获取侵权视频、D站营利状况等内容进行讯问。同时,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四组证据。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温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禁止被告人温某某至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互联网视频网站职业。

被告人郑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林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禁止被告人郑某某、林某、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互联网视频网站职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本案赃证物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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