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何波纠集王晓芳、王军、何猛、李国平、彭宇飞、方利等6人,以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在顺义区建筑工程等领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何波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在建筑工程领域串通投标,通过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虚假诉讼等方式骗取个人和企业钱款,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贪污巨额国有资产共计7.68亿余元,侵犯了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给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造成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波等7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串通投标罪等多项罪名,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据此,北京市二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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