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不配合安检,地铁有理由“拒载”你

2019-03-28信息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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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针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轨道安检管理法制保障的议案,市人大表示要落实法定职责,强化地铁安检的引导和执法监管。

今年“两会”,杨昕巍等15位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轨道安检管理法制保障的议案》,提出目前上海地铁安检面临法律保障不足、安检法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此建议,修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增加乘客拒检的责任规定,加强安检执法支撑和保障;

各部门依法依规各司其责,市交通委负责制定相关地方标准,申通集团具体落实安检管理主体职责,公安部门严格落实执法保障;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并将安检纳入诚信管理范畴,形成全民配合安检的良好氛围。

实际上关于轨道交通安检并不缺乏法律资源的保障,《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轨道交通企业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乘客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车站等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认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并不需要马上修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关键是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营企业应用足用好已有的法律资源,进一步落实法定职责,进一步理顺安检人员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问题,统一全市轨道交通各站点各时段安检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强化宣传引导和执法监管,增强安检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作者:祝越

图片:视觉中国

编辑:顾一琼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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