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款仍帮套现,电信诈骗“帮凶”被判刑

2019-05-17信息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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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分子在从事诈骗时,一般不用自己的银行卡套现,大部分都是用购买的黑卡或者找人帮忙套现。而明知钱来路不正,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仍为其套现取钱,则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冒充女儿要钱

刘先生辛苦赚钱供女儿在德国读书。2018年某一天,他突然接到女儿QQ发来的信息:“爸爸,我的德国老师要来中国玩,但是欧元现金无法带入境,他给了我3万现金,你把同等价值的人民币打到她的银行卡内吧。”说完留下一串银行卡账号和手机号。看到是来自女儿的QQ信息,又对女儿在德国读书的情况这么了解,刘先生不假思索就相信了。怕女儿着急,他急急忙忙准备将钱打入对方告知的银行账户内,由于数额较大,刘先生身边一时拿不出,他拨通电话号码与所谓的德国老师再三商讨,按照对方告知的操作方式先将8万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过去。

令刘先生意想不到的是,晚上和女儿通电话,得知女儿QQ被盗,来要钱的根本不是本人,他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了。于是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

在侦查过程中,普陀区公安机关发现从电话号码到银行账户,犯罪嫌疑人所暴露出来的身份信息都是虚假的,只能根据刘先生这笔资金流向顺藤摸瓜,发现该笔钱款之后分别通过pos机刷卡方式转移至吴某、黄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并在一小时内取出现金。

2019年1月,“帮凶”吴某、黄某先后被抓捕到案,转账记录显示,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均有这笔赃款流过的痕迹。

到案后,黄某供述自己平日以帮人信用卡套现的方式赚点小钱。去年10月,一个陌生男子找到他,让其帮忙把借记卡内的钱取出。二人商谈好高额的提成比例后,黄某便利用pos机将其卡内资金进行刷卡转账并取出,一小时后,该男子将现金取走。

“帮凶”被诉被害人终获赔

接受检察官讯问时,黄某和吴某均承认明知钱的来路不正:“我知道来套现的钱一般都是赃款,拿着别人的借记卡来套现还愿意支付8%的返点,肯定是有问题的。”

承办检察官接到此案后,在对整个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后,发现案件面临三难:上游犯罪嫌疑人难抓、下游“帮凶”罪名难定、被害人损失难挽回。在上游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还未伏法的情况下,“帮凶”的罪名如何认定?被害人的损失又该如何挽回?一时间让检察官十分头疼。

对于罪名,检察官认为,黄某、吴某二人对诈骗事实并不清楚,但二人明知套现男子的钱来路不正,可能是犯罪所得,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依然使用自己的pos机帮助该男子套现,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手续费”协助转移财物,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而为了最大限度的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针对退赃可以争取法律从轻处罚专门进行了解释,使他认识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才有可能得到被害人谅解和法律的从轻处理,经过法律政策解释,两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并请求承办检察官转告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于是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家属联系,对方也表示愿意赔偿。

2019年4月8日,在律师的见证下,刘先生收到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家属共6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同时对黄某、吴某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近日,黄某、吴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分别判处黄某、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4月15日,一面写有“秉公执法,情系百姓”的锦旗送到了承办检察官手中,“衷心感谢检察官为我追回损失,”被害人刘先生激动地说。

检察官说法

电信诈骗犯罪呈现出跨境化、集团化、职业化的趋势,给打击犯罪带来取证难、定性难、抓捕难、追赃难等问题。在电信诈骗犯罪的下游,对犯罪所得进行转移的帮助行为的严厉惩治,成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问题的一个突破口。如明知钱来路不正,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仍为其套现取钱,则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触犯刑法。

作者:王翔 

编辑:周渊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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