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信得过吗?出席庭审的鉴定人受到怎样的保障?

2018-04-27信息快讯网

司法鉴定信得过吗?出席庭审的鉴定人受到怎样的保障?-信息快讯网

一个案子,原告和被告各执己见,陈述的事实背道而驰,一时难以判断。司法鉴定所专业鉴定人从法医角度进行分析,出庭证实原告称述与真相不符,案子的云雾逐渐被拨开。

司法鉴定人员出庭扭转局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4月27日上午对于一起纠纷事件进行审判。2017年7月,在弟弟开的店铺帮忙的被告人蔡某在宝山区某砂锅店与该店铺负责人李某夫妇分别发生言语和肢体的冲突,李某母亲陶某出面劝阻的时候,肢体冲突更严重。期间,蔡某将被害人陶某右手食指拧伤,经鉴定,陶某右手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二级轻伤。

法庭上,蔡某一再否认自己造成陶某右手伤害这一事实,双方争执不休,直到某鉴定机构鉴定人携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出庭,直接认证了陶某的伤势是手指经过人为螺旋形扭转而造成的骨折;被告人蔡某的伤势未构成轻伤。案件才有了关键性转折。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于当日下午召开,听取了关于司法鉴定中存在各类问题和解决建议。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部分中级法院、检查分院和区法院、区检察院纷纷发表意见,围绕司法鉴定权威性、鉴定时间的控制、多次鉴定结果的取舍等多个问题来探讨。法院、检察院均充分肯定了司法鉴定对于司法办案的重要性,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司法鉴定存在哪些问题?

市高级法院民一庭认为,目前司法鉴定中的“黄牛现象”屡见不鲜,即鉴定机构和黄牛进行串通,提供不客观的鉴定结果,影响法官的判决,这些都影响司法公正和上海司法形象。同时,当事人对于第一次鉴定结果不满,要求重新鉴定,初次鉴定和二次鉴定结果存在差异,如何取舍?

与会的法院和检察院均指出,目前司法鉴定存在以下问题: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案子不认可,需要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到庭人员是不是一定是司法鉴定过程中署名的鉴定人呢?这个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同时,鉴定收费标准没有统一、鉴定质量有待于提高、当事人反复鉴定难以控制、鉴定时长超过法定时限、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鉴定人员不愿意出庭作证……司法鉴定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屡见不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司法鉴定问题如何解决?

对于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黄牛现象”、每次鉴定结果不同这些问题,徐汇法院认为,首先,应该要求司法鉴定人都在持有合格证书。其次,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人都要定期进行考核,同时对于鉴定人设有专门培训,保证他们的专业性。

同时,该法院还从鉴定人角度提出了建议,认为鉴定人除了出庭以外,还应该回答法官的问题。

与会的法院和检察院都提出建议,其一,对于司法鉴定资质要设立退出机制,当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推翻,且确实在认定过程中有错误,在资质年度中达到一定次数的,即取消机构鉴定资质,同时吊销相关鉴定人资质。其二,对于鉴定人出庭的问题应当赋予鉴定人不少于证人的相关权利,例如鉴定人因为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不能按时出庭,可以延期开庭。其三,医疗损害鉴定的主要问题有待立法统一。

市人大代表、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党支书、主任李向农表示,要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有惩罚和退出机制,其一,对不同的乱像,设立诸如警告、训诫、停止一段时间职业等处罚,其二,对这个行业增设增信系统,其三,对被证明是故意或者重大遗漏的鉴定,应该取消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资质的处罚,其四,充分挖掘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对于鉴定当中存在的乱像中妨碍民事或者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形要依法予以处分,如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市检察院认为,要细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制度,针对鉴定机构,应该明确登记管理制度,条例中需载明设立条件、机构资质、申请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形和程序、发证程序和效力期限,明确鉴定机构应该履行的职责,针对鉴定人,根据本市实际,适当设置较高标准的鉴定人资质条件,明确不得担任鉴定人的情形和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同时要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的保障规则。

作者:汪荔诚
编辑:孔韬
责任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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