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行女子夜晚遭遇“咸猪手”,警方迅速出击……
一名年轻男子夜晚徘徊街头,见女子独行,就上前强行搂抱、拉拽,试图“交朋友”。近日,松江警方经循线追踪,成功将该男子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松江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3月26日上午,21岁女子小杨来到松江分局广富林派出所报警,称前一晚20时许,其独自走在松江龙马路上时,有一男子靠近并强行对其搂抱、拉拽,其呼喊后脱险。接报后,警方迅即开展调查,通过调查取证,迅速锁定嫌疑人李某。经守候伏击,民警于3月27日凌晨在嫌疑人李某(男,29岁)位于虹口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到案后,李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据嫌疑人李某交代,3月25日下午,其从虹口乘坐轨道交通来到松江区大学城附近“溜达”欲搭识女子。期间,其见女子小杨独自一人走在前面,待行至路口等待红灯时,便上前拉拽、搂抱。小杨见状立即挣脱并大声呼喊,引来路人围观,李某见形势不妙立即逃离现场。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松江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松江广富林派出所朱亚明警官告诉记者:“遇到类似事件,要冷静处理,可以用言语、肢体或眼神来警示对方,不纵容他继续肆无忌惮。如遇不法侵害,应及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大声呼救,迅速报警,并尽可能地向警方提供犯罪嫌疑人相貌、口音、年龄等个人特征和有关线索,以便警方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
上海警方表示: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将坚持零容忍,坚决严厉打击此类案件,保护广大女性合法权益,绝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相关法条链接——
公共场所猥亵他人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也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何易
编辑:李静
责任编辑:张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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