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供应商给的好处费还是朋友间借款?法官有话说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员工利用公司职权收取供应商钱财,违反公司制度,二审改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
向供应商朋友“借款” 公司却说是以权谋私并开除
2017年11月30日,李华收到一条短信,他拿起来一看,是张亮发来的,“李兄,你把之前买房时借我的三万元钱还给我,那么我们之间所有的事都全部完满了结了!……”,李华连忙回复道,“这样张兄,钱今天一定还你,大家朋友一场利息我也照算,希望碰个头,麻烦你给我写一份还款单,如果方便就吃个饭,好久不见,是我生疏了!见谅”。即日,李华转账给张亮33333元,并在“交易摘要”中注明“还款及利息”。显示转账成功后,李华收到了张亮的回复短信“收到,谢谢!”。
2017年12月25日,李华收到了任职物流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书》,理由是他利用物流经理的职权收取供应商不正当钱财,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利用公司职权不正当的收取钱财或谋取私利的员工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书中所指的“不正当钱财”正是李华与张亮之间的“借款”,从张亮的妻子柳林账户转出,而张亮是本案物流公司的供应商某速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柳林系法定代表人。
短信证明系借款买房 员工主张赔偿金获一审支持
李华认为,其与张亮之间是朋友间“借款”,且已归还,工作近十年的“老东家”却认定其以权谋私,还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法,于是便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裁决支持了李华的请求。物流公司不服,认为解除行为合法,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上述款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款项系李华利用职权收取的不正当钱款,而李华提供了手机短信证明自己系因买房而向张亮借款、并因张亮的催讨已还款,物流公司亦认可柳林向李华的汇款与李华归还柳林丈夫张亮的33333元系相同性质的钱款。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借款,故对物流公司关于李华系利用职权收取不正当钱款的主张不予采信,判决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物流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收取好处费具有高度盖然性 二审改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二审中,物流公司又提交了其与张亮谈话的录音以及某速递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林的银行流水单。物流公司称,根据银行流水显示,某速递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林先后七次转账给李华,款项达四万余元,即使李华所称的“借款”成立,扣除其已经返还的三万元,也还有一万多元无法解释,而且从录音内容可以看出,这些钱款就是好处费。
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物流公司与某速递公司存在业务关系,李华对某速递公司的订单具有审核权,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某速递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李华转账了四万余元。对此,李华主张系因买房而向朋友借款,但双方未曾约定还款期限以及利率等基础事项,李华亦不曾主动返还,与常理不符;从款项数额来看,笔笔不同,且有零有整,亦与一般的买房借款有区别;2017年11月30日张亮发送给李华的短信内容措辞也与一般的催款短信不同,催收款项与转账数额不一致,且借款人与还款人双方均不清楚款项,明显有异于寻常借款。因此,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上海一中院认定物流公司主张李华利用职务收取供应商财物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物流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李华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遂改判物流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应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因该行为具有隐蔽性,故用人单位往往较难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具体到本案,综合当事人的身份、七笔汇款的时间和数额特征、催款短信的内容以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数额和还款期限等因素,可以认定李华利用公司职权收取供应商钱财的事实。据此法院支持了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
作者:何易 李丹阳
编辑:陈晨
责任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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