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聘礼”竟然是行贿款?一男子因贿赂获刑一年八个月

2019-04-24信息快讯网

说好的“聘礼”竟然是行贿款?一男子因贿赂获刑一年八个月-信息快讯网

被告人:“我送给她的是聘礼,不是向她行贿。”

检察员:“但女方供述在业务上对你有照顾是怎么回事?”

这是近日发生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的一幕。男子称给女方的50万元是向她求婚的聘礼,并非行贿款,他是无罪的。但在合议庭抽丝剥茧的审理中,事情的真相慢慢浮出了水面……

究竟是聘礼还是行贿款?

顾铭常年从事旅游生意,开办了一家叫旅信的旅游公司。2005年,他认识了同样从事旅游业务的孙蓓(已另案处理),两人逐渐熟络起来。后来,孙蓓进入恒达旅行社工作,担任部门总经理一职。从此,两人之间业务往来增多,成了生意上的伙伴。

2015年,顾铭交待公司财务将人民币50万元转入孙蓓母亲的账户,孙母收到这笔款项的当日,又转入孙蓓账户,后来孙蓓花掉了这笔钱。2017年,经孙蓓所在公司举报,孙蓓在担任部门总经理期间与顾铭业务往来频繁,并造成公司较大损失。不久,孙蓓和顾铭先后被警方逮捕。

在警方侦查阶段,孙蓓称顾铭是她男朋友,50万元是顾铭给她的聘礼。而顾铭否认与孙蓓有恋人关系,并称50万元是给孙母的借款。但在后来的审查起诉和诉讼中,孙蓓承认她在担任部门经理后与顾铭合作增多,她对顾铭的公司也更加关照,主要体现在业务量上面。孙蓓也否认了50万元是聘礼的说法,承认这笔钱是贿赂款。警方另查明,顾铭在与孙蓓交往期间,还与前妻共同生活,并在2017年育有一子,此外,顾铭在2009年还与另名女子育有一女。

欲盖弥彰,谎言难掩真相

一审法院认为,顾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合作方孙蓓数额较的财物,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顾铭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审理期间,顾铭改口称因孙母见两人恋爱许久迟迟未果,要求顾铭做出迎娶孙蓓的表态,他便将50万元作为聘礼给了孙母。并且他与孙蓓的业务往来都是正当的,也没有实际获取不正当利益,50万元不能算作是行贿款。

这些听上去言之凿凿的辩解,在合议庭细心的审查中还是露出了破绽。首先,这笔钱款是聘礼的说法最早是孙蓓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但她后来否认了这个说法,并最终确认这笔钱款是贿赂款。顾铭对这笔钱款的说辞前后不一,既无合理解释,又与孙蓓后期供述相矛盾。其次,依照公序良俗,聘礼应当是男女双方因恋爱关系发展到谈婚论嫁阶段,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财物。然而本案中,顾铭对与孙蓓是否是恋爱关系都含糊其辞、屡屡改口,顾铭除与孙蓓保持暧昧关系外,还与前妻和其他女性有来往并生育子女,显然不具有与孙蓓结婚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条件。此外,这笔钱款是顾铭指令公司财务直接划款至孙母账户,后再转至孙蓓账户,显然与公序良俗中赠予聘礼的方式不同。由此可以认定,这笔钱款并非聘礼。

那么顾铭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孙蓓与顾铭各自所在公司是利益相对方,所以两人之间亦是利益相对方,并非简单的合作关系。二是孙蓓承认在履行职责期间给予顾铭所在公司一定的照顾,这种照顾并不一定在某项业务、某个业务指标甚至盈亏中得以直接体现。从顾铭给予孙蓓的钱款数额来看,显然这种照顾已超出正常商业优惠范畴,而是违背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不正当利益。三是顾铭以恋爱名义行贿赂之实,就算其间包含一定感情因素,也不能改变权钱交易的实质。

综上,上海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何易 王梦茜

编辑:王嘉旖 周渊

责任编辑:钱蓓

*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4-2024 dbsq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