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组建议,要健全“红、黑名单”制度。一是市信用管理部门要对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会同相关各部门对各严重失信名单制度进行梳理,从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发布途径、告知程序、移除机制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并做到“过罚相当”;二是各部门在进行黑名单管理时,要严格遵循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特别注意告知程序和异议权的落实。此外,各部门还应当积极推进守信激励名单(红名单)的制定发布。
同时,执法检查组还建议市信用管理部门细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出台信用修复的规范性文件,为本市信用修复实践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依据。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焦点情况,建议解决如下问题:一是进一步明晰信用修复的范围,如哪些信息可以修复、哪些不能修复,信用修复的程度如何;二是明确实施信用修复的主体,修复部门的层级等;三是规定信用修复的具体措施,哪些情况可以视为有效修复;四是规定信用修复的具体程序,如修复的启动程序、认定程序、修复后果等。
作者:祝越
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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