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幼儿园要配责任督学,发生重大事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日前,教育部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于2019年底前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
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办法》要求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职责,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教育督导部门要聘任熟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为责任督学,对责任督学颁发督学证,实行登记管理;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入职后的责任督学进行定期集中培训;对责任督学实行定期交流,并建立考核制度。教育行政或教育督导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将责任督学督导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办法》中指出,责任督学参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对幼儿园实施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主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办园、师德师风建设等情况。发生危及幼儿园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上级督导部门。
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对反馈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向有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举办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幼儿园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向教育督导部门反映。
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等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幼儿园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幼儿园评优评先方面,应当充分听取责任督学意见。
来源:中国网、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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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星
责任编辑:赵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