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施暴”嫌犯被刑拘,涉嫌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会怎么判?
27日凌晨,@大连公安 就网友关注的女子深夜遭殴打案发布案情通报:经调查,打人者系大连一家数据公司员工,目前已被刑拘;被打者伤情正按法定程序进行鉴定。
通报全文如下:
2019年6月22日凌晨,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发生一起女子被殴打猥亵案件。
经调查,当晚零时许,受害人吴某(女,29岁,辽宁盘锦人)与女友于某酒后结伴回家。二人在吴某所居小区附近分手后,吴某独自一人返家。途中,吴某迎面遇到一陌生男子,该男子突然对吴某实施暴力殴打,将吴某打晕,拖入临近楼洞内实施猥亵后,乘出租车逃离现场。
于某回到住处后,给吴某发信息未回、打电话未接,担心吴某可能出事,遂前往吴某住处查看,在路上与刚苏醒的吴某相遇。吴某用于某的手机于1时35分拨打110报警。
接警后,甘井子公安分局华东路派出所1名民警带领2名辅警于1时39分临场。见吴某有明显外伤,询问情况后,吴提出头晕迷糊,要先到医院就诊,民警登记了吴某的身份,对伤情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并嘱其尽快到派出所作笔录。吴某在于某的陪同下,乘出租车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了头部CT扫描等检查。经诊断,吴某右侧额、顶部皮下软组织、双眼侧周软组织肿胀。经医生处置,吴某离开医院回家。
当日上午11时许,吴某在其表姐陪同下到华东路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制作笔录,对案件开展核查,围绕案发地周边进行走访调查,寻找破案线索。经采取多种侦查手段,警方于 6月25日21时许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并于22时许在甘井子区南关岭一居民小区内将其抓获。
经讯问,王某(男,31岁,大连人,系大连银燕数据有限公司员工)对殴打、猥亵吴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王某交代,案发当晚其与朋友大量饮酒散席后,乘坐出租车欲前往女友的住处。途中,王某在车上与女友通话时,因女友提出分手拒绝与其见面,进而发生激烈争吵。据该出租车司机描述,王某当时情绪非常激动,大喊大叫,并在中途下车。王某下车后独自在街上行走,走到苍山路与黄山路交叉口处遇到独自回家的吴某,遂对吴实施暴力侵害。6月26日,公安机关根据现有获取的证据,认为王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此案公安机关正在依法侦办,并将依照法定程序对吴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那么,打人者可能被判处怎样的刑罚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关于强制猥亵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根据大连警方公布的细节,犯罪嫌疑人为发泄不良情绪,对受害人吴某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将其打晕后拖入临近楼洞内实施猥亵,比较符合强制猥亵罪构成要件。
此罪名量刑的关键点在于,实施犯罪的场所是否可以定性为“公共场所”,这一定性将直接影响到起刑点,若认定该场所为“公共场所”,那么最低刑期也将是五年有期徒刑。关于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上海市司法局相关专业人士告诉记者,本案根据大连警方公布的细节,犯罪嫌疑人酒后对素不相识的受害人吴某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致被害人吴某右侧额、顶部皮下软组织、双眼侧周软组织肿胀,比较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警方公布细节,此罪名量刑关键点可能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首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至于犯罪场所是否定性为“公共场所”,应该对该罪名影响不大,因为寻衅滋事罪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考量的主要是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所以公共场所的人数应当为考量关键,而本案犯罪嫌疑人深夜实施犯罪,周围没有围观群众。所以,对于本罪的定罪量刑可能还是会主要参照第一款“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最后,若审判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两项罪名均成立,将会数罪并罚,在两项罪名的总和刑期以下、两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作者:何易
编辑:张晓鸣
责任编辑:唐玮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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