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其芳与孙大雨之间的一桩“公案”

2019-08-05信息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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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雨

1985年,已经八十高龄的孙大雨致信卞之琳,激动地谈到何其芳对他的新诗理念的“窃取”。信中涉及此一事件的文字如下:

关于何其芳,我有几句话同你说,1956年2月初,我到北京开会,带了我的论文《诗歌底格律》手稿,给我的朋友念生看。我没有跟他说不要给旁人看,那是我的疏忽。他为人天真,看完后觉得好,就给他的“领导”何其芳去看。何当即窃取了我的造意,花大约两个月时间,赶写他那篇《关于现代格律诗》,写作日期倒填为1954年4月10日,并且赶紧以他任文学研究所所长的身份,要作家出版社(即人民文学出版社)在当年(1956)出版他收有此文的《关于读诗与写诗》那本小册子,赶在我发表我的论文之前。

信中提到的“念生”,即以古希腊文学研究著名的罗念生。罗念生与孙、何两方面都比较熟。1987年罗念生在题为《格律诗谈》的文章中也提到了何其芳对孙大雨的“窃取”一事:

孙大雨后来于1934年开始按照他的音组原理用五音组无韵体(又称“素体”)翻译莎士比亚悲剧《黎琊王》。他在《黎琊王》(这剧本迟至1948年才由商务印书馆出书)原来的译本序中详述他的音组理论,长达十万言,后来压缩到几千字。那篇抽出来的论音组的长文后来在香港被焚毁了。事隔多年,他将原材料写成《诗歌底格律》文,长达八万字。笔者曾将此文手稿给何其芳看,并同他讨论过格律诗冋题。何其芳随即提出他的格律诗理论,而孙大雨的长篇论文直到1956、1957年才在两期《复旦学报》上发表。因此有人认为何其芳的格律诗见解创于孙大雨之前,这是错误的推断……

以上二人的表述相对一致,可以推断出孙大雨认定何其芳“窃取”自己“造意”的信息源自罗念生。何其芳是否从罗念生那里看到了手稿不得而知,问题只集中在何的格律理念是否来自孙大雨的《诗歌底格律》。此事涉及现代新诗理论论争的关键概念和关键人物,真相到底如何,关系到何其芳与孙大雨对格律体新诗观念的“命名权”之争。由于此事三位当事人中的何其芳在1977年已经作古,不可能在上世纪80年代针对孙与罗的指控进行辩驳,事实真相如何已难坐实。笔者之所以想再来探讨这件“公案”,是因为近些年来有的学者在论述新诗论争的相关论题时,在这个问题上径直采证了孙大雨和罗念生的意见,认为“何其芳的格律诗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孙大雨的一篇长篇论文的影响”,而其依据则是上述罗念生的回忆。客观地讲,对史料的采信需要兼顾多方面的史实与证据,并结合当时的具体学术环境分别考量,而非仅采一面之词。就这桩“公案”而言,何其芳是否“窃取”孙大雨的“造意”,需要证实两件事:一、何其芳的《关于现代格律诗》究竟写于(或发表于)何时?是否如孙大雨所说,“写作日期倒填为1954年4月10日”?二、孙大雨与何其芳的格律诗理念究竟有何异同?是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孙大雨的一篇长论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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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其芳

《关于现代格律诗》是何其芳的名篇。1983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何其芳文集》第五卷收录了这篇文章。2000年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何其芳全集》第四卷也收录了这篇文章。文章的结尾都标注了写作的时间为1954年4月11日。这个时间倒是接近孙大雨所说的“写作日期倒填为1954年4月10日”。不过,由于此文收于《关于读诗和写诗》,我们倒可以关注下这本小册子中主要文章的来历。《关于读诗和写诗》最初是何其芳在北京图书馆对青年读者谈论诗歌的讲座准备的演讲稿,后发表于《中国青年》。《关于现代格律诗》的开首即提到了其与《关于读诗和写诗》的关系:“《关于读诗和写诗》在《中国青年》上发表以后,我收到了许多读者同志的来信,以至无法一一作复。在这些信里面,有一部分是和我讨论现代格律诗问题的。关于现代格律诗,我那篇文章实在讲的太简单了,应该略加补充,同时也就把这作为我对这一部分来信的回答。”显然,何其芳的《关于现代格律诗》是对之前发表于《中国青年》的一篇文章的补充,同时也是对读者的回复。经查证,此文发表于《中国青年》1954年第十期,后收录于《关于读诗和写诗》论文集。刊物的出刊时间是不可能作伪的,这也证实孙大雨认为何其芳此文“倒填日期”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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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何其芳和孙大雨相关诗歌理念的异同,并没有引起后来研究者的多少关注。这可能和他们没有对关键的概念作出比较清晰的界定有关。比如,在《关于现代格律诗》中,何其芳对“顿”的解释有一定模糊性:“我说的顿是指古代的一句诗和现代的一行诗中的那种音节上的基本单位。每顿所占的时间大致相等。”仅仅是这短短一句话,接下来便是以几首古体诗为例进行分析。从何其芳的分析来看,他主要强调的还是要吸收传统五七言诗的“顿数整齐”,这里的关键是,“顿数整齐”与何其芳所谓的“每顿所占的时间大致相等”到底该如何理解?为什么一定要大致相等?依据何在?不过,何其芳对“顿”的解释,已经超出了传统诗歌的理论范畴,接续了现代西洋诗歌的一些理论精髓,但他似乎又没有非常清楚地给出具体说明。相对而言,孙大雨的“音组”概念就较为清晰,他认为音组是“一些在时间上相等或近乎相等的单位”,而任何一种语言的音组,都由音长、音高、音势、音色组成。在这四者之中,音长最为重要,它是音波在时间上的持续,“西方韵文学者论古典希腊拉丁诗音组时所说的‘音量’,就是这‘语音的音长所占的时间的长短’的术语”,其它三种都依附或寄托在音长之上,形成高低、强弱、纯驳等不同现象。何其芳的“顿”与孙大雨的“音组”在概念界定上几乎相同。孙大雨指责何其芳“窃取”自己的“造意”,应是指“顿”对“音组”概念的挪移。

卞之琳先生晚年写有《何其芳与诗派》的文章,里面提到何其芳在1950年代主张的现代格律诗,“可能与在先的少数格律诗论者和实验者不谋而合,发展了闻一多以‘音尺’建行说……以‘顿’(也就是‘拍’或孙大雨首先提出的‘音组’)为节奏单位来建行。”在另一篇《吴兴华的诗与译诗》中,卞先生又说,“在翻译西方格律诗的场合,多数人最初可能尝试过运用与《新月》派初期写诗相同或相近的按字数(单音节数)建行法,一些人(包括我和何其芳晚年),逐渐进而自觉承袭了闻一多‘音尺’说,孙大雨‘音组’说,略加发展而作了‘顿’,‘拍’说。”显然,卞之琳承认何其芳(包括卞之琳自己)的“顿”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承袭了孙大雨的“音组”说,不过“略加发展”。卞之琳是何其芳终生好友,同时对孙大雨又以“师辈”相称,他以上的说法虽不敢说是对何其芳与孙大雨二人关于“顿”和“音组”这一“公案”的盖棺论定,也称得上是客观公允之言。何其芳是否“窃取”孙大雨的“造意”已不可知,而一味纠结在这个问题上也实无必要,屠岸先生的话或许可作为我们对新诗史上这一桩“公案”的理解:以顿代步方法的首倡者是孙大雨,以顿代步的完善者是卞之琳。我想,把“顿”换成“音组”,把卞之琳换成何其芳,可能也是恰当的。



作者:肖  进
编辑制作:薛伟平
责任编辑:金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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