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制止“校闹”,为校园撑起安全网
哪些行为是校闹?日前,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意见》进行详细解读,明确界定了八类行为属于“校闹”。
围堵校门、恐吓师生、损毁校舍……过去在一些校园纠纷或安全事故发生后,有人试图通过“闹事”逼迫学校“花钱买平安”,不仅影响了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更给校园安全带来不小隐患。为了杜绝“校闹”,此次出台的《意见》借鉴了治理“医闹”的执法方式,围绕依法治理“校闹”,构建了从加强预防、减少事故,完善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到严格执法、依法惩治“校闹”行为,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旨在为校园撑起安全之网。
《意见》明确,要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
同时,《意见》强调第三方机构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规定各地可以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构建公正、便捷的处置机制。针对“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规定,在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了八类“校闹”行为,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一旦发生上述八类“校闹”行为,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校闹”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的,要支持被侵权人向“校闹”行为人追究侵权责任。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为确保《意见》落地落细落实,教育部将选择若干地方和学校开展试点。同时,还将搜集、遴选各地、各校依法处理学校安全问题、处置“校闹”的具体案件进行汇编,并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
作者:朱颖婕
编辑: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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