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该航空公司是否损害了李先生的信赖利益,需要分摊李先生的逾重行李费呢?上海一中院认为,信赖利益是一方当事人因相对人的不诚实的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当合同成立或者能够履行,双方权益可以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实现时就无信赖利益之说;信赖要求守约方主观上具有善意并无过错;损失是因信赖实际发生的。本案航空公司行为未违反合同义务亦未加重李先生的责任,并非不诚实行为;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已经生效,双方的权益可由合同来保障,本案并无适用信赖利益的前提;回程行李费属于合同对价的一部分,航空公司并未因此获益,该笔费用不构成李先生的损失。因此,该航空公司未侵害李先生信赖利益,无需分摊其行李费用。
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一审诉请。
二审判决后,上海一中院就完善托运行李测量执行机制、进一步丰富托运费用查询渠道、提升整体服务质量等方面向该航空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
作者:何易 姚卫华
编辑:薄小波
责任编辑:张懿
*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