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灵船”深夜驳运走私柴油512.444公吨,“油老鼠”被判刑

2019-11-22信息快讯网

“幽灵船”深夜驳运走私柴油512.444公吨,“油老鼠”被判刑-信息快讯网

深夜时分,一艘经非法改装的货船,装载着数百吨从海船上驳运来的走私柴油,航行在长江水域。为逃避监管,船上人员还擅自关闭海事导航系统和船舶示廓灯,不仅使海事部门无法发现其行踪,也让往来船舶也难以察觉。这艘“幽灵船”就如同定时炸弹一般,严重威胁着长江水域的航行安全和生态环境。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该船负责人冯某平和驾驶员王某、蒋某均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分别判处1年3个月到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平、王某、蒋某先后受“苏宿货3006”船船主冯某丙的雇佣在船上工作,由冯某平担任船上负责人,王某、蒋某担任驾驶员。今年3月8日凌晨2时许,冯某平按照船主冯某丙等人的安排,让王某、蒋某驾驶该船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附近水域,在无相关运货手续的情况下,三人明知来源非法,仍从他船过驳柴油512.444公吨。后三人驾船行至长江上海段外高桥水域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船上所载柴油价值人民币315万余元,这些柴油在进口环节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3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对3名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经查,冯某平受船主雇佣担任“苏宿货3006”船负责人,主要负责向其他船员传达船主等人的要求,与被告人王某、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对3名被告人均予减轻处罚。鉴于3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法庭遂从轻作出了处罚。但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不宜适用缓刑。

据此,目前“苏宿货3006”船的船主冯某丙也已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上海黄浦法院对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案主审法官李倩岚指出,本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改装后的散货船深夜停泊江面,而且关闭导航系统,极易造成水上安全事故,同时船上装载的又是极易燃烧的成品油,非法改装后的船舶并无正规油舱,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污染长江水域,导致水体动植物大量死亡,并且危害长江水域的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作者:周渊 汤峥鸣

图片:视觉中国
编辑:王翔
责任编辑:邵珍

*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4-2024 dbsq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