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培新 | 扶倒地老人需要自证清白?!法治宣传接地气才更有力

2019-12-02信息快讯网

12月4日是法治宣传日,法治宣传的横幅,将飘动全城。“宪法,您好”、“宪法在您身边”、“宪法和法律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等宣传用语,过于原则,缺乏有效的信息含量,不如代之以“老人倒地尽管扶,弄伤弄死不用赔”、“方向盘,不可夺,轻者拘、重者囚”……针对百姓认知的堵点与盲点,以接地气的方式进行法治宣传,才会有持久的生命力……

做好事,还要证明自己是在做好事?

2019年11月11日,某著名法学家在清华大学做了一场演讲。在这场演讲中,针对很多人因为害怕被讹诈而不敢扶起路边摔倒的老人,该教授表示,扶人者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法律会鼓励见义勇为者。

该教授所言“法律会鼓励见义勇为”,此种价值判断固然不错,但要求“扶人者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这一说法看似无害,却带来了重大的歧义:如果扶人者无法收集证据,既没有摄像记录,也没有第三人作证,会不会被判令承担责任?

这一疑问又可以细化为两个问题:其一,如果倒地老人反诬扶助者,而扶助者无法自证清白,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二,如果老人不但未被救活,反而死在扶助者怀中,扶助者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恐怕绝大多数民众都会认为,倘若没有证据,苍天无眼,扶助者肯定要承担责任了。

这种错误认识的形成,近年来令人噤若寒蝉的错误判决,显然难辞其咎。

2006年11月,一位老太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彭宇将老太太送到医院,挂号并预付了费用。老太太等家属到来之后,指认撞人者是彭宇,索赔13万余元。南京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2017年5月,医生杨某劝阻在电梯轿厢里吸烟的冯某,言语争执之下,冯某猝死。死者家属承认冯某有心脏病史,但仍然将杨某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法院一审认定,冯某猝死这个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冯某死亡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法院仍然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杨某向冯某家属承担1.5万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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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类似的判决还有很多,不要说普通老百姓,甚至连顶级法学专家都糊涂了,以至于要提醒大家注意收集与保存证据了!

我们不是说,“人在做,天在看”、“举头三尺有神明,善恶到头终有报”吗?为什么好心人还要保存做好事的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否发生侵害行为,一般情况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江苏这起案件中,老太太主张彭某撞了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利,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换句话说,路人倒地,大家尽可放心大胆上前施救,即使遭到讹诈,如果对方无法提供证据,救助人就无须承担责任。而且,法律还豁免了救助人因经验不足而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前,2016年颁布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42条规定,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老百姓尽可相信善因善果,福报相延,路见老人、小孩倒地,尽可上前扶助。

当然,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行为,与是否有过错没有关系。《民法通则》第106第2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规定,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被告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无须证明被告有过错。但这种责任仅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场合。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高空、高压、高速的高度危险领域,就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举例而言,台风来临,张三的阳台花盆坠落,致路人伤亡,受害人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须证明张三是否存在过错,即便张三事后证明是因为风力过大而引起,也无法免责。再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按照此条规定,即便是行人闯红灯,机动车也不能撞上去,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做此规定,是因为机动车危险性大,行人和非机动车与之相比属于“弱者”,故要倾斜保护。

此外,最难理解的是公平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此条规定即为公平责任,它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裁量权,必须受制于维护某一特殊价值的约束。也就是说,在某一侵害事件中,各方均无过错,法院如果不判决一方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将伤害公序良俗,就应当做出判决。

举例来说,李某主动帮助邻居王某修理房屋,不慎从房上滑下。王某虽然对摔伤一事并无过错,法院却令其承担一定的损失,毕竟李某是在帮王某时受伤的。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维护的是“受益者补偿”的价值观。又如,某男与某女谈恋爱,双方自愿发生婚前性行为,后因性格不和,双方自愿分手。女方后来发现怀孕了,前往医院堕胎产生费用,要求男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尽管双方均无“过错”,男方仍应承担部分费用,毕竟女方付出了健康的代价。法院此种判决,捍卫的是“弱者倾斜保护”的价值观,这也符合善良风俗。凡此种种,均属于符合常理常情的价值判断。

公平责任是一个充满价值判断的命题,必须因时因地做出最合乎当下时代需求的价值选择。在劝阻吸烟案中,法官想平抚家属的悲恸,但却同时扼杀了民众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共利益的动机。小小“善念”,倘若缺乏价值衡量和技术理性,将铸成社会大恶。

法治宣传,越接地气,越有生命力

印度著名诗人泰戈尔写道,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是我站在你面前,而你却不知道我爱你……此句用于解读法律与民众感知度之间的关系,无疑生动贴切。如何针对生活中的具体事例,以生动活泼的语言开展法治宣传,入脑入心,是一门艺术,更是一种责任。

传播规律表明,真正有生命力的,是那些贴近民众、浅显易懂的平实语言。例如,革命战争年代的“打土豪,分田地”,朗朗上口,深入人心。针对抢夺方向盘频发事件,在宣传时可以概括为“方向盘,不可夺;轻者拘,重者囚”,或者更直白一些“抢方向盘,要坐牢的!”;针对担心被讹诈而不愿扶助倒地老人的情形,可以直白地宣传为“老人倒地尽管扶,弄伤弄死不用赔”!对方讹诈,将构成敲诈勒索,如果到法院起诉,将构成虚假诉讼罪。

德润人心,法安天下。这里的法,不是纸面法律,而是民众心目中的规则。法制宣传,任重而道远!


作者:罗培新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 、法学教授

编辑:陈瑜

责任编辑:杨逸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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