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一高退休金老父状告失业女儿不赡养 法院未支持
小女儿多年不回家尽赡养义务,老父一纸诉状将小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赡养和探望。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孙女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探望原告孙老伯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及孙老伯生日各探望一次;驳回原告孙老伯的其余诉讼请求。
年近八旬的孙老伯退休前是教师,共生育二女一子。孙老伯与妻子离婚后单独借房居住。长女居住于外省市,儿子患有精神疾病,小女儿孙女士居住于本市,多年前离婚,目前处于失业状态。孙老伯现退休工资为每月6050元,并参加了医疗保险;现免费借住于沪上亲戚房屋内。
孙老伯与孙女士的关系原先尚好,后来因双方对家庭事务的认识各有不同,父女之间往来日渐疏少。
多年前,孙老伯与孙女士曾经有过一场3年之久的赡养官司。2014年11月,孙老伯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女儿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500元;负担其2014年以前的住院医疗费9000余元以及2014年以前的护理费7120元;每两个月探望其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其生日各探望一次。
但孙女士认为,父亲有较高的退休工资并享受医保,完全有能力负担自己的医疗费或其他费用;而自己自2012年3月以来一直失业。她表示,父亲曾于2005年在没有任何理由之下起诉要求和自己断绝父女关系,并索要100万元赡养费,为此受到严重伤害,父女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如刻意要求其探望接触,难免发生冲突,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在物质赡养方面,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原告有每月较高的退休工资,其日常生活亦足以获得保障。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经济要求法院没有支持。
在精神慰藉方面,子女应给予父母在物质供养之外更多的精神关怀。原告已近八十高龄,提出要求被告定期探望的诉请于法有据,也符合伦理,因此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