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分开车”后果很严重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追偿纠纷上诉案件。机动车驾驶人陈某因驾驶证被扣满12分后仍违法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家属11万元交强险理赔款后,向陈某追偿,获法院支持。
驾驶证扣满12分后仍驾车致人死亡
2014年2月14日,陈某在驾驶证扣满12分后的情况下,仍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一路口处与步行的赵某发生碰撞,并致其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赵某的家属便以陈先生和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1万元。保险公司赔付完毕后起诉至法院向陈先生进行追偿。保险公司诉称事故发生时,陈某的驾驶证已扣满12分,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应当视为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驾照未被吊销是否依旧合法有效
庭审中,陈某辩称因双方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其驾驶证被扣满12分后并不能视为无证驾驶。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的驾驶证记满了12分,根据相关交通法规,已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却仍驾驶投保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显属违法、违约行为,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向陈某追偿。据此判决:陈某应赔付保险公司保险金11万元。
陈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上诉人的驾驶证并未被交警部门吊销,故其驾驶证属于合法有效的状态,不属于无证驾驶情形。
扣满12分即不能上路开车驾驶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陈某的驾驶证虽未被交警部门扣留或吊销,但因其驾驶证记分已满12分,其驾驶资格处于应当被依法扣留的状态,即便驾驶证在身边,其亦不能为驾驶行为。故一审法院处理本案追偿权纠纷,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陈某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贾沁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本案中陈某的情形即应适用相关法规,在被记分达到12分之后,陈某应当去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待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方能继续上路驾驶。陈某在被累计记分达到12分后已不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