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为气候治理建章立制
本报讯 综合新华社消息,巴黎气候变化大会12日晚通过《巴黎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建章立制”。多位专家认为,这份协定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模式的改变,在人类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对中国低碳转型、可持续发展也将发挥推动作用。
实行“自下而上”行动机制
《巴黎协定》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幅度控制在2℃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之内而努力。全球将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峰,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在协定下,各方将以“国家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从2023年开始,每五年盘点一次全球行动总体进展,以帮助各国提高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
这表明,《巴黎协定》以各国“自下而上”的方式作为行动机制。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它与第一份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有所不同。《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采取了“自上而下”的强制减排安排,导致部分发达国家不愿接受而退出,削弱了效力。
“《巴黎协定》这么做的好处是能得到广泛参与,”关注全球问题科学家联盟战略与政策部门主管奥尔登·迈耶说。目前已有180多个国家向联合国提交了自主贡献文件,涉及全球95%以上的碳排放。
中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邹骥认为,《巴黎协定》确定的行动机制是一次新探索。“以往自上而下的做法,经过实践检验,执行得不是太好”。他说,美国未批准《议定书》、加拿大退出《议定书》、日本拒绝加入《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这些现实要求对全球气候治理模式重新尝试。
邹骥认为,在目前的政治文明和国际体系内,没有一个足够强大的超主权政治法律力量去强制各国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如果没有这样一种现实的力量,自上而下很难落实,”他说,“怎么办?我们就再试试自下而上。”
依旧体现“共区责任”原则
不过,“自下而上”并不意味着放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巴黎协定》依旧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依然要带头开展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同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在自主行动的透明度等问题上,区分也有所体现。
在资金方面,《巴黎协定》要求发达国家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从而帮助后者减少碳排放以及适应气候变化。该协定也鼓励其他国家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援助。《巴黎协定》没有对这类资金援助作出具体金额规定。据了解,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发达国家曾承诺到2020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用于支持后者应对气候变化,但至今未兑现。
在减排目标方面,该协定对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规定了绝对值要求。鉴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能力仍在不断发展中,该协定未对其减排目标提出绝对值要求,但“鼓励”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变化尽可能做到这一点。在此之前,发展中国家应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控制碳排放增长。
该协定作出透明度规定,要求缔约方汇报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以及减排进展,但赋予发展中国家适度“弹性”。此外,该协定包含“承认”损失和破坏的内容,主要是针对由气候变化引发的灾难。不少岛国正面临海平面上升所带来的威胁,对该条款表示欢迎。美国先前一直反对在该协定中增加这一内容,担心会招致一系列与极端天气相关的索赔要求。最终,《巴黎协定》包含了“承认”损失和破坏内容,但特别备注这并不意味着界定责任或赔偿。
将加快中国向绿色低碳转型
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指出,《巴黎协定》将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进一步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
邹骥说,对中国而言,加入《巴黎协定》承担相关履约责任,会带来降低污染、减少极端天气、推动产业发展、创造就业等诸多好处。其中他最看好的是,《巴黎协定》释放出的政策信号,可以改变投资者、消费者的行为,推动中国加快向绿色低碳发展转型。
他认为,中国要避免落入“中等收入陷阱”,必须创新发展路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人口素质、收入来源都需要转变,转变后才能保持长久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