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了,“生理假”执行为何遭遇执行难
女职工能否有带薪的“生理假”,成为近几年来颇受关注的议题。
近日,宁夏将公布《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明确生理假可给予1天到2天休假。目前已有海南、重庆、浙江、江苏、江西、山西、陕西、湖北、安徽等多地公布给予生理假的法规。
然而,至今许多人对“生理假”依旧陌生,很多女职工不知道,很多企业没批准过,很多人觉得不理解。一项旨在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为何多年来却难以执行?
“生理假”至少有23年的历史。1993年,卫生部、劳动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提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据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会女工部负责人称,该企业在上世纪90年代曾执行过“生理假”的规定,当时几乎人人都请假,慢慢成了每个女职工每月都能休假了。后来工资改革与工作量挂钩,女职工们就不请假了。近十几年来几乎没人提起“生理假”,也没人请假了。
关于“生理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前答覆上海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时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没有涉及女职工生理假问题,考虑到增设生理假缺乏上位法依据,以及会造成用人单位降低雇用女职工的意愿,从而增加女性就业的难度,暂不考虑实施生理假。
“生理假”是福音,但可操作性不强。对于如何执行“生理假”的争议主要聚焦在难执行上。首先,休假前提是重度痛经或月经过多,且需要相关机构确诊。如何判断重度或过多,难以有客观认定的标准,有关机构缺乏确诊的依据。其次,即便确诊,很多地方的规定中使用的措辞是“可以给予”而非“应当给予”,这使得是否给予休假并非是强制性的,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弹性。第三,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没有明确界定。“如果非要有医疗机构的证明,那就太麻烦了。难道我还要忍着疼痛先跑到医院开证明,再回到单位来请假?”
专家认为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考虑,企业应给予员工“生理假”,但不必带薪休假,可以纳入病假范畴处理,适用病假的有关规定。病假期间无需支付全额劳动报酬,这样既利于员工身心健康,又不会因此加重企业负担,劳资关系也得以健康发展。解决女性“生理期”保护落地生根的问题,需要工会组织扮演好“娘家人”的角色,劳动监察部门需要及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敦促用人单位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