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制度反腐的“笼子”体系

2016-11-04信息快讯网

核心观点

把“关键少数”关进制度监督的笼子是六中全会的一个重要指向。如何从制度层面解决好“关键少数”的问题,在党内不造成有不受约束的特殊党员、特殊领导,或者说把“关键少数”关进制度笼子里,就成为我们制度构建成功与否的关键

十八届六中全会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作风上全面构建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成为十八大后反腐转向制度式、治本式的重要标志。

筑牢制度反腐的思想基础方面

筑牢制度反腐的思想基础是本次全会的一个重要议题,全会制定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并且围绕这一准则,出台了一系列十分严厉的举措。在笔者看来,这可以说是对以往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实施的系统性总结。其实,早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初,中央就制定了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至今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但实事求是地说,这一准则在很多方面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贯彻和实施,否则,你很难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这场反腐斗争,会有这么多的大小官员落马,其腐败的轨迹、过程令人感到震惊。尽管这种现象与党和国家的监督制度不健全有直接关系,但与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思想涣散、组织涣散突出,党内缺乏正常的政治生活、党不管党也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如何规范党的政治生活,从严治党,从思想上筑牢制度反腐的思想基础,就显得尤为重要。十八届六中全会正是从这个方面着力,作出了许多重要规定,为构建制度反腐的笼子奠定基础。正像全会公报中指出的,全会总结了我们党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历史经验,分析了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认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

值得注意的是,在筑牢制度反腐的思想基础方面,六中全会遵循党章的基本原则,对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做出一系列重要规定,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集体领导制度;发扬党内民主,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的领导不能以任何形式压制党内民主;所有党员都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坚决反对“两面人”等。可以设想,如果8800万党员,包括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能够用这些基本准则规范自身的言行,党的整体状态必将发生重大变化。

多管齐下构建制度反腐的笼子体系

十八届六中全会除了制定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外,还有一个重要使命就是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实际上如果把早先通过的党内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以及选人用人的一系列制度放在一起观察,就可以发现,我们党正在打造制度反腐的“笼子”体系。而六中全会之所以要如此重视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实际上也是与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所面临的危险、挑战是息息相关的。正像全会公报所指出的,我们党正在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必须把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放在突出地位。但恰恰在这个关键点上,党内由于监督体系的薄弱、缺失,使一些掌握种种权力的党的领导干部,在权力行使和运用方面出现了严重的失范和混乱的状态,从而导致腐败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的泛化和蔓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不能腐的制度笼子,强化对党的领导干部公权力的监督,就成为当务之急。

基于此,六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指出,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如果说,六中全会中提出的这些重要举措能够被实施和落实,就可能补上对公权力监督这个短板,为未来的制度性反腐构建坚实的基础。

特别要解决“关键少数”的问题

把“关键少数”关进制度监督的笼子是六中全会的一个重要指向,就是要加强对党内高层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别强调要解决“关键少数”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之所以被如此重视,也是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给人们巨大警示的经验总结。资料显示,从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坚决反腐的决心不动摇,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强调不管腐败涉及什么人、不管他的权力有多大,地位有多高,都要一反到底,绝不姑息,并指出反腐没有“铁帽子王”,反腐永远在路上,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反腐斗争中,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70多名省部级以上高级官员和将军落马。其中不少人曾担任党和国家要职和党政军若干方面一把手,更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许多人都曾有边腐败、边提拔的经历。这种现象固然与位高权重的诱惑有一定联系,但仅此并不能准确地解释上述现象。因为从更普遍的情况来看,往往对一个位高权重的高层领导干部,常常会处于监督的真空状态,也就说,“关键少数”之所以出现腐败现象,本质上是因为监督缺失所致。反过来看,这种的制度缺失也害了不少人。正像邓小平曾经指出的,一个制度好,可以使坏人的行为受到约束,一个制度不好可能使好人走向反面。可见,如何从制度层面解决好“关键少数”的问题,在党内不造成有不受约束的特殊党员、特殊领导,或者说把“关键少数”关进制度笼子里,就成为我们制度构建成功与否的关键。

文/汪玉凯 (作者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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