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满60周岁以上且具有本区户籍;
(二)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照护等级为四级及以上;
(三)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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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条件
重点优抚对象、无子女高龄老人、经济困难高龄老人以及获得省市级劳模或相当称号等突出贡献老人,同等条件下优先供给。
3
施行时间
新的老人入住条件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申请、评估流程
区社会福利院联系电话:57931621
区福金评估中心联系电话:5796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