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明确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6种情形

2017-07-24信息快讯网

据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

最高法、最高检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今年7月25日起实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就解释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等进行了解读。

解释共十四条,分别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传播性病罪“明知”的认定以及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问题1

解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为贯彻该决定,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分子,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已被现行刑法所吸纳,解答的效力已经终止。近年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特点,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亟待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为此,我们经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组织、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作出的修改,制定了本解释。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问题2

解释的规定有何亮点?

答:解释有两个亮点,一是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解释在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中,对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参照组织普通人员卖淫的人数标准减半设置,以体现对这类犯罪依法严惩。对患有严重性病的人进行特殊规定,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身体健康权益的目的。对于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进行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三类人属于弱势群体,应进行特殊保护。

解释第六条对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的规定中突出了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淫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二是解释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中,对于引诱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了不同的人数标准。虽然刑法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在同一个定罪量刑条款,但从罪质看,引诱他人卖淫,是让一个本没有卖淫意愿的人走上了卖淫的道路,而容留、介绍卖淫的对象,本身就是曾经卖淫或者是具有卖淫意愿的人。

因此,解释将引诱他人卖淫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分别对待,对于引诱他人卖淫的入罪,不作任何人数的限定,即只要引诱一人卖淫即构成犯罪,而对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构成犯罪。认定引诱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标准也参照容留、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标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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