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布国歌本地立法草案:侮辱国歌可罚5万港币监禁3年
香港特区政府今天(16日)公布《国歌条例草案》的建议条文内容概要。16条建议条文概要中,只有第8条及第15条规定关于国歌不得用作商标、公众场所背景音乐,以及公开和故意篡改歌词、贬损侮辱国歌具有刑罚。
据香港橙新闻消息,香港立法会将于本月23日讨论《国歌法》本地立法建议的内容。据了解,特区政府打算于休会前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特区政府提供的建议条文内容概要指出,任何人公开及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判处5万元(港币,下同)罚款及监禁3年。
对于《国歌法》要求新闻媒体要宣传国歌,在国家法定节日时要在规定时间播放国歌,特区政府本地立法建议提出,要求受本地条例规管的持牌免费及收费电视台和声音广播机构,按现行牌照条款,免费播放由政府提供与公众利益有关的材料。
建议又提出,与公众利益相关的资料,包括政府宣传国歌的短片或声带,若有需要,行政长官可规定应当播放国歌的重要国家法定节日。
对于外界关注二次创作等会否堕入法网,特区政府消息人士指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国家的体现,“不是拿去玩的,这些界限不该去踩”,但他直言事例是讲不清,最重要是尊重国歌,而贬损国歌需要有意图和用意,他强调一般人毋须担心,“不会这么容易误堕法网”。
消息人士强调,政府难以罗列所有场合并具体讨论是否适宜,强调会视乎其意图,造成的效果和证据作检控,“一般人都不会觉得是冤案”。
建议条文中列明,若有需要,行政长官可规定应当播放国歌的日期和限制使用的场合。政府消息人士透露,若是规范国家法定节日或纪念日会透过刊宪的方式说明,若涉及罚则的条列,则会先交由立法会审议,通过后才作出公布。
去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国歌法》。新华社以快讯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在香港,澳门《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通过《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299条中增加规定,明确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先前,香港特区体育赛事和大学毕业典礼上曾发生多起嘘国歌事件,引起港人和香港社会极度不满。对于球迷“嘘国歌”事件,香港足球总会副主席贝钧奇早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期望《国歌法》尽快完成香港特区本地立法,让足总有法可依,可记录球迷的嘘国歌行为并报警处理,并表示拟设黑名单制度,拒绝那些嘘国歌球迷入场观赛。而高校发生的辱国歌事件,由于是在毕业典礼上,该校校长紧急叫停典礼,将辱国歌者请出场而使典礼得以继续进行。
根据规定,球场上如发生不尊重比赛双方国旗国歌的事件,球队将被重罚扣分、停赛、闭门比赛以至按输球论,闹事球迷则将会被“禁足”球场。作为“国际足协”一员,香港足总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包括对球队和球迷的罚则。
香港《大公报》早前的一篇评论称,这小部分入场闹事“嘘国歌”的年轻人,到底是出于什么居心或目的?文章提醒说,稍有一点守法意识和自尊自爱的年轻人都不会做出此种愚蠢行为还自鸣得意,“如继续嘘下去,就等着承担法律后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