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填建筑渣土、建筑垃圾导致土壤、水污染 四被告人获刑
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今天下午,上海三中院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二审案件。被告人方某、宛某、陈某、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含有有毒物质的垃圾,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罚金八万元至四万元不等。后宛某提出上诉请求减轻处罚。三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宛某系上海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方某系该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车队长,杜某系上该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方某代表上海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A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潢垃圾外运委托协议,约定由该清洁公司负责建筑装潢垃圾外运工作并收取相应费用,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后宛某经方某授权与浦东新区临港某地块所属单位签订了《土方回填项目承包合同》,约定对该地块进行土方回填,合同中明确约定回填无污染优质泥土。为了实施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行为,该公司还冒用其他公司名义并提供假的委托书和《土方回填项目承包合同》,向该地块所属管理部门申请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间,该清洁公司运输建筑垃圾4,451车共计约18万吨、运输工程土方15,950车共计约64万吨倾倒在上述地块。该公司在组织实施土方回填过程中,因施工措施不当,违规作业倾倒建筑渣土、大量建筑垃圾等,经过一段时间的日晒雨淋、发酵,造成地块周边环境污染。经权威机构检测,土壤和地表水中相关污染物严重超标,清理上述污染物所需费用匡算为2,500余万元。
2017年8月,被告人方某因有重大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又抓获陈某,8月底、9月中旬,被告人宛某、杜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方某、宛某、陈某、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含有毒物质的垃圾,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陈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方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宛某、杜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某、陈某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三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对于宛某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三中院认为,法律规定非法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即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造成的后果均远远超出了上述标准。原判依据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四人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故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作者:何易
编辑:汪荔诚
责任编辑:徐晶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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