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品油生产、流通、销售企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5号)中“2018年10月1日起,提前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要求,现就车用汽柴油升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本市全面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二、各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根据通知要求安排生产和销售计划,强化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加强产销衔接,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三、各成品油流通和销售企业根据计划停止采购不符合标准油品,尽快消化库存,做好接受监督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作者:张晓鸣
编辑:周渊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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