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时评 | 现代法治要符合普通人的常识常理常情
备受社会关注的昆山市“持刀砍人反被杀”一案,随着昆山公安局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通告而尘埃落定。这是一堂活生生的法治公开课。从这堂课中,我们不仅学到了关于正当防卫的刑法知识,更是明白了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思维方式:法治要符合普通人的良心,具体而言,法治要符合普通人的常识、常理和常情。
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理由,检察院给出了四条:第一,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第二,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第三,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第四,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这四条理由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以致于不少学者认为上述解释必将在中国司法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
我认为,上述四条理据中许多内容体现了根植于普通人良心基础上的常识、常理和常情。其实此案中最受争议的一点就是:当刘海龙的砍刀甩落在地后,他立即上前争夺,而刀被于海明夺得后,刘海龙后退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有的学者认为,这表明刘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终止,于海明就不应该继续拿刀去砍刘海龙,因此,于的防卫行为过当。但这种见解不符合常理、常情,而检方的“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的解释却能说服普通人,因为从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是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因此,常人如何能推断出刘海龙后退到车旁不是为了再从车上去取其他凶器呢?检方进一步解释说:“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作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于明海跑到车旁,取出刘海龙的手机,以防刘海龙通过手机呼叫同伙,符合常人的防范心理。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这是检方解释的指导思想,是符合普通人的常识常理常情的。案件处理结果契合社会公众期盼,大家悬着的心终于落地。法律既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一面,又具有常识常理常情的一面,法律只能实事求是地按照普通人的境界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十多年前,我写过一篇《法律应该符合普通人的良心》,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忠林写下《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一文,我们都呼吁法律职业共同体既要有高深的法律知识素养,又要有普通人良心的常识常理常情。纵观这起案件进展全过程,我们看到了司法所表现出的理性、责任和进步。(作者系上海文史研究馆馆长、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会会长)
作者:郝铁川
编辑:王秋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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