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位人大代表在上海高铁上看到了什么
高铁,是中国制造装备的一张亮丽名片,这张“中国名片”,能向世界展示中国速度,让世界看到一个充满活力、开放包容的中国。肩负这样的重要使命,高铁建设,可谓是任重而道远。然而不时出现的高铁被沿线掉落的广告牌逼停事件,让如何清除高铁沿线安全隐患,保障高铁运营安全,变成了尤为重要。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消除高铁沿线监管盲区,11月1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路上海集团公司和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共同举行维护高铁沿线安全“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15位市人大代表视察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旨在推动铁路安全地方立法,强化法治思维,分清法律责任,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解决铁路安全隐患。
在实践调研中发现,危害高铁运营安全的主要行为有:一是侵占高速铁路用地。一些企业、个人非法侵占高速铁路桥下、铁道两侧的铁路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或堆放物资,形成安全隐患;二是危害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如通过攀爬、损毁、钻越高速铁路防护设施,进入高速铁路线路运行区域内;三是破坏高速铁路沿线环境。如高速铁路外侧的地面沉降区域实施取土、堆放弃土、填埋湿地等。这些行为给高速铁路运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据介绍,三分院自2016年底,就开始部署分属在江、浙、沪、皖三省一市的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徐州五个基层铁路检察院,开展了“维护高铁沿线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在一市三省3000 多公里的高铁沿线,各部门同心协力,对排查出的数百处高铁沿线安全隐患点监督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构建了铁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就目前而言,“一法两条例”不能完全满足高速铁路迅速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为例,比如第三十一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该条文笼统规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建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需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予以拆除,但建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标准是什么,由哪个部门负责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哪个部门负责拆除等并不明确。而条文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无相关规定予以细化。个别条款甚至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实施起来缺乏强制作用。比如第四十四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一法两条例”不能满足高铁安全管理需要的情况下,地方法规、规章亟待配套实施。2014年起,河北、云南、贵州、湖北等省相继出台了(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对铁路法律体系进行了丰富和完善。201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把推进高铁安全防护工程作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督办项目。目前,上海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尚未列入立法议程。
在此次检察开放活动中,代表们切实感受到铁路安全隐患的危害,建议要将铁路安全防护工作纳入地方立法议程,以此确保高铁的安全畅通。
作者:何易
编辑:徐晶卉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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