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新发六条“禁令”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2015-07-13信息快讯网

本报讯 (记者 樊丽萍)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教育部新发六条“禁令”。昨天,教育部官网发布《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学生家长反映强调的部分教师存在“课上不讲课下讲、课上泛讲课下精讲”行为,教育部表示,六条“禁令”将从根本上切断在职中小学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的联系,以及消除校外培训机构对在职中小学教师的诱惑。

有偿补课有不同主体和形式,教育部在《规定》中就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六条禁令: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相关负责人在解读《规定》的出台背景时说,有偿补课不仅是应试教育的产物,还反过来加剧应试教育的不良竞争。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和知名度,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有偿补课,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和人民群众经济负担,滋生教育腐败。有些教师为了追求名利,本末倒置,热衷于有偿补课,把在学校的本职工作当副业,将有偿补课当主业,影响教育教学质量,败坏校风校纪。极少数教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课上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讲”方式,强迫所教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败坏师德。实际上,有偿补课问题已连续6年高居信访首位,严禁有偿补课刻不容缓。

《规定》就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育部强调,各省级教育部门是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将严格追究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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