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符合条件的申诉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了!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联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申诉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促进和规范申诉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申诉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及《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对申诉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因此,做好申诉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化司法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申诉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指导。给予经济困难的申诉人法律援助,体现了司法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和司法的亲民性,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权的力度和救助弱者的情怀,是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诉权的制度保障,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加强申诉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申诉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认真践行群众路线,不断提高申诉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申诉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公开申诉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程序、申诉受援人的权利义务等,让公众了解申诉法律援助相关知识,有效引导申诉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
(一)申诉范围
本意见所称“申诉”是指下列事项:
1.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二)法律援助条件
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诉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和事项范围标准;
2.申诉相关的裁判文书、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在法定申诉期限内提出;
3.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等规定。
(三)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机构
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诉已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向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四)人民法院告知和引导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诉案件,经立案审查认为符合申诉条件,且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的,可告知并引导申诉人向相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五)先行代书服务
申诉人符合法律援助其他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安排律师提供代书服务,待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再提供后续法律援助服务:
1.申诉案件属于法律规定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具有可能不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情形;
2.申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
3.其他可以仅提供代书法律援助服务的情形。
三、加大申诉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力度(一)保障代理申诉律师阅卷权、会见权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
(二)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人身安全
对在代理申诉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害律师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固定证据,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三)尊重代理申诉律师意见
承办法官应认真审查律师代为提出的申诉意见,认真听取申诉代理律师提出的瑕疵补正、化解纠纷、司法救助等建议,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对申诉代理律师提出的查阅卷宗申请要依法及时答复。对经审查认为申诉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申诉人出具法律文书,同时送达代理律师。
(四)建立健全律师代理申诉激励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代理申诉法律援助案件的业绩作为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参考条件,对工作优秀的律师在人才培养、扶持发展、办案补贴等方面予以倾斜,调动参与申诉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四、提升申诉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一)加强代理申诉律师队伍建设
法律援助机构要健全完善案件指派工作机制,遴选一批热心公益、法律专业水平高、具有相关执业经历、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确保申诉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申诉案件类型,综合考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人员专业特长、申诉人特点和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办机构及人员,有效保证办案质量。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认真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认真审查案件,代写申诉材料,代理参加听证、询问和开庭等。
承办法官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纠纷,努力解决申诉人的合理诉求。
(三)加强申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对申诉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汇总分析和质量监督,综合运用案件质量评估、回访案件等方式开展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的跟踪监督,促进提高办案质量。
人民法院发现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侵害申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督促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依法依规办理案件。
(四)畅通申诉法律援助工作部门沟通衔接
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工作协调,就确定或更换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变更听取意见时间、终止法律援助等情况及时进行沟通,相互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托上海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定期沟通申诉法律援助相关工作情况,互通相关办案数据。
作者:何易
编辑:张晓鸣
责任编辑: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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