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看护,上海首出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更是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家长、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的社会形象。为了改变这种情况,长宁区检察院联合相关单位出台《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推动完善特定违法犯罪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预防机制。今天(15日)上午,这份《意见》正式向社会公布。
“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先行先试
据长宁区检察院黄冬生副检察长介绍,性侵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极高的再犯可能性,而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隐蔽性更强,再犯预防的必要性非常突出。因此,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中尽快构筑从业禁止的预防体系显得十分必要且紧迫,检察机关建议法院作出从业禁止判决不是预防犯罪的终点,而是起点。
虽然我国刑法和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已经为从业禁止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仍然存在操作性不足、强制性不够、系统性欠缺等诸多机制层面的瓶颈问题。
具体来说,其一,相关规定操作性不足体现在,除了刑法规定的刑事从业禁止制度,还有很多法律法规也规定了行政从业禁止制度,但都缺乏必要的配套执行机制,例如谁是执行主体、如何获取违法犯罪记录、谁来提供记录查询等涉及具体操作的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其二,相关规定强制性不够,主要体现在未涉及相关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对于违反本法从业禁止规定的行为,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既没有规定违反禁令的后果,也没有规定由谁来追究违法责任;其三,相关规定系统性欠缺。各种从业禁止规定散见在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刑事从业禁止与行政从业禁止缺乏必要衔接,从业禁止制度缺乏从业资格剥夺等配套措施,政法机关、行政监管部门、群团组织和用人单位在信息互通、监管督促、配合衔接等方面也尚未形成体系。
此外,从业禁止和入职查询的探索实践,目前仅针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但该院结合办理携程亲子园虐童案等,发现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以及实施家庭暴力和监护侵害等违法犯罪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同样应当被纳入从业禁止范围。
因此,该院立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积极延伸工作,研究和探索在本区先行先试,尝试推动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中建立专门的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
“10条意见”编织一张保护网
此次出台的《意见》共10条,分别从目的依据、适用对象、禁入行业、入职查询、执行监督、配合协调等六个方面对提高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入职门槛、加强源头预防明确了要求。《意见》主要有五大亮点,包括受限人员范围更广,明确禁入的行业更多,黑名单数据库信息更全,分类明确执行监督部门,理顺相关衔接协调机制。
《意见》指出,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的用人单位对于经查询发现存在“性侵害及相关的违法犯罪;实施过家庭暴力和监护侵害违法犯罪;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被判处不得从事教育、培训、看护相关职业的刑事禁止令或从业禁止(仍处于禁止期限内);其他再犯可能性较高,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威胁较大的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均不予录用。其中,“违法犯罪记录”的范围也根据预防需要采用“宽口径”,不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裁判,还包括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确认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不起诉决定,也包括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记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学习需求的变化,低龄儿童照料的问题日益凸显,催生了各类托育机构、临时看护组织和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等一批新兴行业。这些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行业及岗位,均应纳入综合考量的范畴,扩大禁入范围,才能起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保护。
因此,《意见》还明确区内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看护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均应纳入“禁入行业”。上述行业中的适用培训岗位不仅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人员以及保安、门卫、司机、保洁员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招募志愿者的,同样参照适用。
《意见》中黑名单数据库的建立以公安机关全国违法犯罪记录数据库为基础,实现数据库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的全覆盖和准确性。同时,建立双管齐下的强制查询制度,即一方面要求应聘教育、培训、看护等特殊行业的人员依法如实报告自己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另一方面对于拟招录或聘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在进行招录前应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查询拟招录或聘用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
《意见》还针对用人单位、在管制刑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被禁止从业的人员、刑罚已执行完毕或者已假释但仍处于从业禁止期内的人员这三类主体分别确立了责任追究机制,既包括党纪政纪处分,也包括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为防止分工不明及责任稀释问题,《意见》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及配套衔接机制。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发现用人单位或个人执行《意见》不力的,应向主办单位、监管部门通报,主办单位、监管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区检察院系相关工作的协调推进、法律监督主体,并依托本制度开展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区委政法委负责牵头协调各会签单位建立配套工作体系,督促落实各自职责,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各会签单位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及联络员,便于在实际运行中及时沟通衔接。
最后,《意见》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行业,参照本意见执行,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全覆盖和无死角。
10名涉案人员已被禁止从业
另据了解,自《意见》出台后,长宁区检察院依托机制保障,积极适用刑事从业禁止。该院已对10名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告人,建议法院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教育培训或看护行业,区法院均判决予以支持,有力打击和预防了此类犯罪。同时,该院联合区教育局开展入职查询,加强特殊行业入口管理,对2018年本区事业单位招聘中10所学校及青少年业余体校的14个岗位增设了查询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联合团区委对2018年区23家爱心暑托班的100余名工作人员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此外,该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在职人员背景调查,对全区36所幼儿园、23所小学、25所中学、1所职校及部分民办培训机构的在职员工进行抽检,发现一家民办无证晚托班1名书法老师有性侵劣迹,及时落实了从业禁止的要求。
该院黄冬生副检察长还强调,目前已在实践中通过检察建议、检察公函等方式向有关主管单位通报案件信息,依法启动从业资格剥夺程序。例如针对一名猥亵儿童的培训班教师,在刑事判决生效后,该院向对其颁发从业资格证的主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剥夺其从业资格并收缴其证件,目前已落实到位,更加彻底剥夺其再犯条件。探索通过督促履职、支持起诉等方式,落实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如针对聘用有性侵害劣迹的人员导致发生猥亵儿童犯罪的违法办学培训机构,已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通过多家行政监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查处,并支持被害人家长对该单位提起民事诉讼,追索损失赔偿。
据相关人员透露,下一步该院将与相关职能部门合作,依托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探索将刑事从业禁止相关信息纳入自然人失信信息查询系统,以社会信用网络为支撑,发挥其受众面广、查询便捷等优势,提供更好的从业禁止信息公开和入职查询途径,不断创新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升实际效果。
作者:何易 简宁
编辑:孔韬
责任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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