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力,《条例》保障人才培养规模和质量
■石伟平 王启龙
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规保障和顶层设计。《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早实施于2004年。14年来,上海职业教育不断深化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诸多新问题,原《条例》中很多内容已经难以有效规约,亟待修订。作为引领上海职业教育长期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修订后的《条例》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结合上海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紧扣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关键问题,通过完善职业教育内部体系,优化外部环境,内外结合,系统发力,保障人才培养规模和质量,对于促进上海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千万级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也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职业教育体系。《条例》明确提出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教育,建立健全中等、专科、本科、研究生等不同层次职业学校教育衔接贯通培养制度,细化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融通机制,将上海开展多年的成熟做法,比如职业体验日、职业生涯教育和劳动技术课程改革等写入条例,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可以实行学习成果互认和课程融通,建立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学分转换制度,打通了人才培养通道。
我国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育和经济的双重属性以及“育训结合”的跨界特征,因此离不开行业企业的深度参与。《条例》增加“校企合作”专章,明确校企合作的原则、方式和具体形式;全面推广提升学生技能水平的现代学徒制和培训培养职工的新型学徒制。另一方面,《条例》明确提出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系列贯通制度,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行学历证书、技能评价证书并重制度,建立和完善技能评价与学习成果转化互认机制,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的衔接融通,优化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力求提高职业教育在全社会的竞争力与吸引力。
(石伟平系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所长,王启龙系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构建中高本硕人才培养体系,培养更多“包起帆”式人才
■俞涛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的办学定位是“职业导向的高等教育”。如何培养更多新时代“包起帆”式的人才,是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等一批应用技术型大学在新时代面临的挑战和发展要求。
第一是坚定信心。前不久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即将施行的条例,都明确指出职业教育是一种教育类型,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也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构成了重大机遇。职业教育和劳动教育关系密切,是加强劳动教育的最佳载体。
第二是深化改革。要增强职业教育的竞争力、影响力,最根本的还是要靠综合改革。改革要实现突破、取得实效,关键是破解瓶颈问题。目前,全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焦点问题是打通中高职立交桥,构建中高本硕人才培养体系。《条例》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中等、专科、本科、研究生等不同层次职业学校教育衔接贯通培养制度。深化职业教育综合改革的根本出发点,不应是简单地为中职教育和中职学生打破学历天花板,更重要的是增强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的整体竞争力。应该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过程进行系统化、一体化设计,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需要配置要素和资源,探索体制机制创新,通过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打造职业教育高地。
第三是深度开放。《条例》中明确提出推动职业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支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赴境外开展办学活动。上海职业教育要代表国家在全球打响品牌,必须主动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坚定追求卓越的发展取向。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而非层次,应当也可以办出世界一流。打造世界级职业教育高地,迫切需要深度开放,大力推动职业教育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实行中方主场引领国际化办学的创新模式,探索构建以“中”为本的全球多学位认证体系,培养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技术人才。
(俞涛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长)
《条例》修订为上海职业教育实现现代化奠定了法理基础
■徐国庆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实施以来,就在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发挥了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上海市职业教育能有今天的发展水平,与该《条例》的实施是密不可分的。本次修订,则是在上海市职业教育经过14年的巨大发展变化之后,根据当前的新背景、遇到的新问题及对未来的新规划对《条例》所进行的一次重要补充和完善,它的出台为上海市职业教育最终实现现代化搭好了框架。
之所以这样定位这次《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是因为修订的内容基本上都是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要素,而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要素基本都已包含在内,并具有明显的上海大都市职业教育的特征:
首先,《条例》设计出了清晰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是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的“物质基础”。《条例》则明确要求:上海职业教育体系在层次上要包括应用型本科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并且要形成贯通培养制度。更重要的是《条例》要求逐步提高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用型本科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和规模,这为各级职业教育相互衔接和贯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在与普通教育的沟通衔接上,《条例》也规定了具有上海特色的解决方案。
其次,突出人才评价在现代职业教育建设中的关键作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长期面临的问题是企业需求与个体需求的矛盾,这一矛盾形成的根源并非在于人们天然地抵触职业教育,而在于社会人才评价体系的不公平、不公正,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没有获得应有的认可和制度保障,其背后是过去的人才等级观在现代社会的延续。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体系构建是职业教育长远健康发展的基础,因而是现代职业教育重中之重的要素。《条例》规定要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系列贯通制度,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行学历证书、技能评价证书并重制度,可谓是抓住了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环节。
(徐国庆系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所长)
深化校企合作,为提升城市能级培养技术人才
■马树超 郭文富
3月1日起,上海施行修订后的《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增“校企合作”专章,着力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短板,加强对产教融合的引导和推动,凸显职业教育的类型教育特征,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重视对接产业需求,明确职业教育发展方向。新世纪以来,上海职业教育快速发展,在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受限于体制机制等因素影响,传统的普通学校教育制度仍然偏重于院校自身发展,缺乏对校企合作的共识。
对此,《条例》规定,职业教育应当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同时,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重视制定具体要求,促进校企合作深入发展。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的关键就是将产业的先进元素融入专业教学资源和教育教学过程,推进专业教学对接产业发展,增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有效供给。但由于种种原因,学校缺乏主动意识,企业缺乏参与动力,校企合作往往流于形式。对此,《条例》规定,职业学校和企业要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同时,职业学校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要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依法给予表彰和资金支持,并支持公办职业学校购买企业自主开发的、体现产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课程等,这些都将进一步保障校企合作的深度和效度。
重视制度创新,保障改革设计落地落实。新时期的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形成的,其面临更深层次、更高难度的诸多困难,实现这项安排也有赖于相关制度与机制的匹配与支撑。由于制度在推动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以制度创新来推动改革,更能越过事物的表象,击中改革的要害”。因此《条例》注重相关各方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着力构建一个良性互动的制度环境,进一步明确了推进校企合作的四项制度建设,保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落地落实。
(马树超系上海市教科院研究员,市职业教育协会会长,郭文富系上海市教科院职成教所综合改革研究室主任)
把职业教育真正办成一种类型教育
■邬宪伟
新颁布的《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1条的核心就是为上海率先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铺路,把职业教育真正办成一种类型教育。
确立职业教育作为类型的向导。国务院发布的《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第一句话就已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在总体要求和目标上提出三个转变,即“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说明实现职教现代化的关键是要办出类型特征。上海新版《条例》的第十条“本市推进实施国家的教育资历框架制度,促进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与其他各类学习成果的融通衔接”。这是引导上海职教率先达标,真正理顺现代职教体系。
铺设职业教育层次间贯通的轨道。《条例》中明确,“逐步提高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用型本科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和规模。”这是实现人才培养系统化设计,是教育层次类型化对接。
铺设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连接的通道。从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角度看,当今职业院校影响力应中小学生延伸。《条例》提出:“职业学校的实训场所、课程、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应当面向普通中小学校开放。普通中小学校应当通过职业体验活动等形式,开展职业启蒙教育”。指引上海的职教资源向普教渗透,让生涯规划深入人心;同时也积极建立学生生涯发展中的“容错”机制,让学生可以在学术型发展和应用型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重新选择。
上海经过多年的双证融通实践,《条例》明确提出: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系列贯通制度,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这就打通了职业教育与工作世界在社会认同上的隧道。
(邬宪伟系中国职教学会副会长、中职分会会长,全国中职学校校长联席会议主席)
《条例》为建立终身职业培训新体系提供制度保障
■瞿龙祥
《条例》修订对多年来上海职业教育发展进行了一次系统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加快构建现代化职业教育体系、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根本遵循。更重要的是,《条例》对于推动上海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助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条例》在大职教体系理念的指导下,对上海的职业培训作出了诸多富有特色的制度性安排。比如,《条例》明确了构架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参与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创业培训作为职业培训的一种类别,将专项职业能力、技师、高级技师纳入培训等级范畴;在职业培训实施主体上除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外,将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作为实施主体,建立职业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的职工终身学习机制。
此外,《条例》对多年来上海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一系列创新探索、有效实践、改革成果做了法律上的固化。对职业培训、校企合作、人才评价、教师队伍发展有了更加精准的描述。《条例》中明确,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实行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为职业学校提供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等。这些条款为像上海电气李斌技师学院之类机构推出“3+3+3”学习体系等做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条例》还要求,企业开展职业培训的经费不低于工资总额1.5%到2%的基础上,明确经费主要用于一线职工,比例不低于60%。同时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出了资金支持、成本补偿机制。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产业园区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面向本单位或上下游产业链单位开展技能培训,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如今,上海已经建成100余个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将有力促进培养基地建设发展。
(瞿龙祥系上海电气集团教育中心主任)
《条例》可有效促进职业学校的教育创新发展与质量提升
■黄彬
新施行的《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实了职业学校教育的新业态,深化了多元化人才评价体系,能够有效促进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创新发展与质量提升。
一、聚焦课程培育素养,不断完善职教体系
课程建设和实施是职业学校教育的核心和灵魂,中职学校要紧跟行业产业发展,不断优化专业布局。同时,中职校要通过组织、承办、参加上海市和全国行业技能大赛以及世界技能大赛(技能),以赛促教,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将上海高新产业技术要求及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标准引入相关专业课程,以此完善课程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逐步实现专业教学标准与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的对接。
此外,中职校还要为培养知识型、技术型和创新型人才搭建平台。纵向上要完善从中职到高职、本科、硕士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横向上要打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桥梁,为学生各阶段提供多次选择的路径,建立系统化的“立交桥”式的职业教育体系。
二、深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锻造工匠
中职学校要围绕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学校培养的人才与企业需求“两张皮”,不但难以获得企业支持,而且还会造成专业人才培养的结构性过剩。只有产教融合的专业,才可将校企合作落到实处。校企合作才不会停留在简单的就业合作上,才能进入到育人全过程的深度合作中。
校企合作是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供给侧改革,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方式。中职学校校企合作的方式可以多元化,对企业而言,校企合作不仅是对劳动力的索取,还应包括教师培训的提供、实训基地的开发、公益项目的合作等。学校通过与企业“深耕”合作,共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真正培养出企业和社会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
中职学校可以通过国际交流的细化和持续深化不断“深耕”职业教育的发展和质量提升。通过“请进来、走出去”,把德、英、美、澳、日等制造业和职业教育强国经验和资源,充分引进、借鉴和学习。在课堂教学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标准、职业教育制度等方面,逐步深化国际交流,提升职业教育的质量。
(黄彬系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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