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显示,《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长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继续按照执行。

据了解,该《暂行办法》的试点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征收对象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该市居民家庭在该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该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暂行办法》同时列出多项税收减免情形,例如,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等。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来源:周到

01-03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