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0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28号)。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修订出台了《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沪民规〔2020〕21 号)。

本次政策修订既提标又扩面,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范围和标准进行了调整。

01

对象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范围为三类: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范围包括: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其中,三级精神残疾人为此次政策新增对象。

02

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为410元和290元,具体是:本市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统一上调至每人每月410元,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上调至每人每月29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办事程序优化

为方便残疾人办理该项业务,本市按照“一网通办”改革要求,已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个人申请办理方式进行了优化。

 

一是实行全市通办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自行选择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实现跨区补贴申请和发放;

 

二是纳入本市“一网通办”事项

除线下办理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还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自助终端等线上渠道提出申请。

1

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本人可以通过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渠道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三类证件能通过调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共享交换途径获取的,免于提交实体证件。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一般应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还需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应当按照本市低保、低收入有关办法进行认定。

2

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残疾人通过“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渠道提出申请的,受理结果通过对应的线上渠道进行反馈。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信息的核对,在《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上提出意见,并通过上海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形成《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3

初审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审核表和汇总表递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进行初审,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残联进行审核。

4

审核

区残联自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审核表和汇总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送区民政部门审定。

5

审定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

审定结束后,区民政部门和区残联各留存一份汇总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一份汇总表联报区财政部门,其余材料返还至街道(乡镇)。

6

审定结果告知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街道(乡镇)应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提供金融机构账户;审定未通过的,街道(乡镇)应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

7

发放

区财政部门根据审定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拨付至街道(乡镇)账户;街道(乡镇)于每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在优化申请方式的基础上,本市还通过数据共享交换方式实现了残疾人补贴申请信息的线上实时比对,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为下一步探索实现“政策找人”积累经验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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