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恋“奔现”就像开盲盒

不到最后一刻

都不知道你的那个ta

给你的是惊喜还是惊吓……

广州一位富二代

受到的不仅仅是惊吓

甚至是“诈骗”!

他与网恋3个月的“女神”奔现后,

迅速闪婚,

并且向女方家里

支付了20万元作为礼金。

然而

就在与新婚妻子婚礼蜜月期间,

他发现卸了妆的妻子

与此前的“女神”形象大相径庭!

妆前与妆后颜值的巨大反差,

让他一时无法接受,

他认为女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

遂将其告上法庭,

起诉要求离婚

并且退还彩礼钱20万!

女方:当初可是你说会接受我的所有,包容我的一切,怎么现在卸了妆你就不认了?

富二代:你自己看看你这照片跟你压根就不是一个人!你这属于诈骗!必须离婚!而且民法典规定禁止索要彩礼,这20万彩礼钱你也必须退给我!

冯梦婷律师: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实质上禁止的是买卖婚姻或以婚姻为借口索要“天价彩礼”的行为。

但对于男女双方依民间习俗,自愿支付且未超出男方承受能力的彩礼,法律并未禁止。

当初礼金是你自愿给的,现在你们既已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你有权主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女方同样有权拒绝退回彩礼。毕竟婚姻不是网购,老婆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院最终也作出了

不用退还彩礼的判决!

视频一经推出

也引发了众多网友讨论。

新婚妻子卸妆后判若两人,丈夫愤而起诉离婚:还我20万彩礼钱-LML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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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大家

对于彩礼的理解各有不同,

那么,

法律对于彩礼究竟是怎么解释的呢?

民法典关于彩礼的解释?

1、首先,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以上三种情况不可以要求返还。

02-03 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