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政府网站最新公开信息,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意见》要求,上海将把旧住房更新改造放在城市更新体系中更突出的位置,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留改拆”并举,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改造水平,加快推进旧住房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居住品质,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完成280万平方米不成套职工住宅和小梁薄板房屋更新改造

此次《意见》明确了上海旧住房更新改造范围,主要包括“2000年底前建成,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群众改造意愿迫切的老旧小区”,同时明确“ 有条件的区可以适当将2005年底前建成的小区纳入改造范围”。

《意见》明确了旧住房更新改造的工作目标。具体包括:全面完成非旧改地块无卫生设施旧住房改造;全面启动以拆除重建(含原址改建)为主的280万平方米不成套职工住宅和小梁薄板房屋的更新改造;力争2000年底之前建成、纳入改造范围、符合改造条件的各类旧住房改造实现全覆盖;实施5000万平方米各类旧住房的更高水平更新改造;逐步建立对重要路段、重点区域、重要建筑的周期性更新改造机制。

在总结过去旧住房更新改造的基础上,《意见》拓展了更新改造方式及内容。如针对建筑结构差、安全标准低、无修缮价值的不成套职工住宅和小梁薄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按照“能改愿改则应改尽改”的原则,重点推进拆除重建改造。对确无条件实施拆除重建改造的不成套职工住宅,通过对房屋加层扩建或在北侧、南侧加建,完善厨卫使用功能的贴扩建改造。 鼓励结合抽户实施旧住房成套改造。改造后的公有住房,按照实际确定房屋类型,换发租赁凭证,并调整租金标准。

在旧住房修缮改造方面,《意见》明确,不仅要加大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厨卫综合改造等旧住房修缮改造力度,而且要按照“内外兼修”的要求, 通过对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及房屋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提升小区环境、完善房屋基本功能。将管线入地、二次供水、消防设施建设、停车设施建设、积水点排除、环境整治、违法建筑整治等统筹实施。不断扩大社区服务供给,对社区内慢行通道、广场绿地、社区服务设施等多种类型的空间和设施进行改造提升。

针对各类保留保护历史建筑,《意见》要求,按照整体历史风貌和建筑本体特色的保留保护要求,分级保护、分类施策,促进保护更新与活化利用。

用地性质、建筑容量和建筑高度适度调整

在此前的旧住房成套改造实践中,因无明确的成套改造住房验收标准,许多规定都照搬新建住宅的标准,因而推进工程遭遇困难。

此次《意见》在相关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作了调整,以加快推进旧住房更新改造。

如“对提供城市公共空间、保障性住房等公共要素和落实保留保护要求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在符合区域发展导向的前提下,允许按照区域评估情况,在满足服务配套和城市安全要求、落实公共要素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础上, 进行用地性质、建筑容量和建筑高度的适度调整”,“支持符合风貌保护要求的更新项目新增建筑用于公益性功能”。对拆除重建项目和贴扩建项目的建筑间距,也作了明确规定。

土地方面,允许将建筑增量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和经营性配套设施的收益用以平衡改造成本。项目周边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符合扩大用地要求的零星土地,可通过扩大用地方式结合改造。

建设标准上,拆除重建项目中,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性和消防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原则上按照现行住宅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其他涉及套型设计、建筑功能及有关配套方面的标准, 依据《上海市拆除重建改造设计导则》进行施工图审查。

《意见》还明确了在组织实施方面建立专项改造计划的编制机制、建立改造区域的评估机制、建立提升改造设计的保障机制、强化统筹资源的协调机制、强化居民共建的参与机制。

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意见》特别提到了“有序实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聚焦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按照“能加尽加,愿加快加”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推进加装电梯“一网通办”,实现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明确管线配套单位办事流程、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 鼓励“电梯设备 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

《意见》明确,居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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