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记者7月6日从当事人处获悉,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安徽蚌埠女患者投诉医生猥亵案”日前迎来新进展:近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涉案医生仝某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之前,仝某某不服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蚌埠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拘7天处罚决定及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将两级公安机关起诉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公安机关对仝某某行政拘留7天合法,驳回其起诉。

女患者报警称被猥亵,男医生被处拘留7天

王女士是安徽蚌埠人,今年36岁。2019年5月21日,王女士因咽痛到蚌埠某医院耳鼻喉科就诊,同月25日16时许,王女士因咽喉不适未有好转,再次来到蚌埠某医院耳鼻喉科复诊,当日值班医生仝某某(1970年生)在询问病情并初步检查后认为需要给王女士做喉镜检查以及听诊心肺。在王女士嗓子里含着麻药等待起效期间,仝某某仅告知了王女士要听一下心肺,但未明确告知听诊时会涉及王女士乳房部位。

听诊期间,仝某某的手触碰了王女士的右侧乳房,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王女士认为仝某某在就诊过程中存在故意抓胸的行为,遂到医院导医台投诉,并拨打了报警电话。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公安分局接警后,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仝某某在诊室内用听诊器给王女士做听诊时,手触碰到了王女士的乳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决定对仝某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仝某某不服,向蚌埠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蚌埠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蚌埠经开分局对仝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听诊时触碰女患者胸部被处拘留7天,男医生不服处罚起诉公安局两审均败诉,受害人:将考虑起诉涉案医生-LMLPHP

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男医生起诉两级公安机关,一审法院认定有猥亵故意

仝某某对蚌埠市两级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不服,于2019年下半年将上述两级公安机关起诉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公安蚌埠经开分局对仝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中载明:仝某某陈述其为王女士听诊时,拿着听诊器从胸罩上面伸进去插到右侧乳房的右下侧,手碰到了其右侧乳房,认为这不可避免。仝某某认可在用听诊器对女性做肺部检查时,若涉及到女性乳房等隐私部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且正常情况下需要女性第三人在场。本案中,他给王女士听诊时并未告知其听诊器会触碰她的乳房,也没有第三人在场,他承认是其工作失误,并认为这违反了相关的医学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仝某某在为王女士听诊过程中是否存在猥亵行为。原告仝某某陈述王女士因就诊时主诉其咽痛、声音嘶哑且伴有咳嗽,遂主张为王女士做电子喉镜检查以及肺部听诊,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存在咳嗽的症状,并有必要进行肺部听诊,且初次为王女士诊治的医生在给王女士诊断后也未在病例中提及王女士存在咳嗽症状。

此外,仝某某自2000年在医院工作至今,对于诊疗女性患者时,若检查行为涉及女性私密部位时的具体操作流程,应当是明确知晓的。从被告公安蚌埠经开分局提供的询问笔录看,仝某某仅仅是告知了王女士要听一下心肺,但并未告知听诊时会涉及到乳房部位。仝某某在未征得王女士同意且未有同性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在王女士口含麻药保持抬头姿势行动不便的情况下,在检查过程中触碰了王女士乳房,能够认定仝某某具有猥亵的故意。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蚌埠公安经开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被告蚌埠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19年12月底,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仝某某的诉讼请求。

男医生上诉称,其行为主客观上均不构成猥亵

一审宣判后,仝某某不服,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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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某某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仝某某在上诉状中称,蚌埠警方认定他的行为构成猥亵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一是蚌埠警方没有举证证实他符合猥亵的主客观构成的证据;二是蚌埠警方没有出示证明他的行为违反哪些医业准则和行为规范;三是蚌埠警方所有的证据仅能证实他在听诊时手触碰了王女士乳房,但不能以其他医生个人诊疗操作习惯来评判他的行为违法;四是他的听诊行为是为了排除王女士肺部感染,触碰王女士乳房无论从主观客观上均不符合猥亵的构成要件。

另外,仝某某认为,一审法院有关他“检查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其在未征得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未有同性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听诊……”认定事实错误。一是他已经告知王女士,王女士同意听诊;二是对乳房进行检查可能需要第三人在场,但本案系对肺部进行检查;三是为心肺听诊应当根据医疗操作规定来判定,他的听诊合规……仝某某称,猥亵是出于下流动机故意行下流的行为、动作等,本案中他在听诊时触碰王女士乳房,主客观上明显不符合猥亵的构成要件……仝某某称,本案在诊疗室人员来往进出自如的环境中,他不可能对王女士进行猥亵。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蚌埠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蚌埠经开分局答辩认为,根据警方对相关医院耳鼻喉科医生孙某某、王某、叶某的询问,男医生对女性患者做检查,涉及女性乳房等隐私部位时,正确的操作规范是应当有其他女性在场。孙某某笔录中提到“一般给女性患者做肺部听诊是隔着衣服听,夏天衣服穿得少,一般不需要掀开衣服用听诊器挨着皮肤听”,“正常应该是在女性乳房周围听,不需要用听诊器放在乳房上听,更不需要拿着听诊器直接放在乳房上听。”仝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医疗规范。另外王女士反复提到并无咳嗽症状,故亦无听诊必要性……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维持原判,7天拘留或将很快执行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王女士与上诉人仝某某素不相识并无矛盾,2019年5月25日,王女士在就诊当日、当时即向医院领导哭诉其遭到“袭胸”,要求医院处理此事,紧接着向公安机关报案。从王女士多次陈述事实来看,其在向公安机关多次陈述中均指控仝某某对其猥亵,陈述具体事实内容明确、条理清晰。再次,在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王女士陈述仝某某采用的是直接将她的衣服掀至脖子处,使她的整个胸部暴露在外,然后用听诊器直接接触皮肤听诊,并非仝某某陈述的手伸入衣服内听诊,同时王女士陈述仝某某在对其进行听诊时,手部具有从上往下穿越乳罩内部直接接触乳房的行为。结合仝某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向其询问时,即陈述是“右手拿着听诊器从胸罩的上面插到乳房的右下边”,并认可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本案证人也证实了对女性肺部听诊的常规做法及要求,故上诉人仝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仝某某的行为能够认定构成猥亵行为,其提出不构成猥亵的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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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近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仝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7月6日上午,华商报记者试图联系仝某某的二审代理律师,其所在律所称,已将记者电话转给代理律师,如果其愿意接受采访,会与记者联系。截至6日下午记者发稿时,代理律师并未与记者联系。

仝某某的一审代理律师、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新伟告诉华商报记者,仝某某一案很典型,该案不同于一般的猥亵案,因而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要认定仝某某的行为是猥亵,前提是他的诊断行为违反医学诊断规范。”黄新伟称,只有证明仝某某的行为违反医学诊断规范,才能推断其有猥亵的主观故意。据他了解,案件审理期间,公安机关对仝某某的拘留决定尚未执行,“二审维持原判,处罚应该会很快执行。”

7月6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多次致电仝某某及其家属,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发短信亦无回复。

受害人称将考虑起诉涉案医生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该案二审宣判后,7月3日晚,王女士在其微博发文:天理昭昭!坏人终于接受审判。公安局目前在走手续对此人进行拘留,这个拘留我等了1年1个月零8天,还好我等到了。

在与网友的互动中,王女士称:感谢配合公安局调查的所有女孩们,因为你们的善良与勇敢才让公安局及法院的同志将这个坏人绳之以法。感谢蚌埠市妇联对我身体以及精神上的关心,对我案件的指引与帮助。接下来换做我来告他了,会对他进行起诉。

7月6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王女士说,一审二审都是视频直播,她参加了一审,二审期间她正生病,所以没有参加二审。7月2日,她收到了二审判决书。“我觉得二审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二审也已经终结了,案子基本已经定性,接下来她会考虑起诉仝某某。至于以什么形式起诉,具体会跟律师商量看怎么办。王女士说,案发后,仝某某曾联系过她,“打电话我给挂了,后来发信息让我上去找他,把费用退了,我至今都没有退。”

王女士说,当初报警之后,医院的说辞是等待警察调查结果再来处理,因为案子一直在走法院程序,所以医院对他个人也没有处理,现在已经有结果了,不知道医院会如何处理此人。

7月6日,华商报记者多次致电仝某某所在的医院,一直没有联系上。

律师声音:医生应注意病人隐私权的保护,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纷争

患者就医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与医生“亲密接触”。医生如何规范就诊行为,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该案给大家带来哪些思考和启发?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

“这个案件让我深有感慨,总体上讲,警方对仝某某的处罚有可探讨之处,同时也给医生提了个醒。”邓利强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而猥亵他人,是指以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法,违背对方意志,实施的正常性接触以外的能够满足行为人淫秽下流欲望的行为,主要包括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对他人身体的性接触行为,该行为对他人的人格权是一种侵害,给予处罚是应当的。反观本案,有没有具体的情形,答案是否定的。所以说,该处理有可探讨之处。

当然,涉案医生的行为也有可反思之处。“我们在医学院上诊断课时,老师会明确告诉学生,男医生检查女病人,一定要有第三人在场。老师也反复告诫我们,不应该有不必要的接触。”本案中,仝某某作为耳鼻喉医生,对耳鼻喉进行检查是应当的。即使他需要听诊,也有一定的规范,就是在心尖部位、心房左右、心尖两侧听诊。一般来讲,能够绕开直接碰触女性乳房部位。基于该检查的必要性,同行肯定会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即使需要检查,检查过多地接触了女患者皮肤,也是不合理的。另外,检查没有第三人在场,因此,仝某某的诊断行为会受到同行的批评,并要求其反思。

但是,对于仝某某的治安处罚,也是需要探讨的。医疗行为是一种特殊行为,给病人进行检查,甚至包括很私隐的部位,身体的接触也是有必要的。考虑到医疗、医生的特点,这类处罚一定要谨慎。“我觉得作为行政机关,完全可以把这个案子交给卫生健康部门,让后者对医生的行为进行行业评判,甚至可以交给行业学协会进行专业论证。”邓利强称,可以由专业的行业学协会对这种行为出具意见,进而对医生的行为给予行业的处理,似乎更能让医患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因为,上述处罚会让医生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今后如遇到很难找到第三人的紧急情况,又必须进行检查的,还是应该尊重行业的基本特点,也防止过犹不及。

“我们也提醒广大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注意病人的私隐保护和隐私权的保护,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纷争之中。”邓利强说,出现医患纠纷后,患者向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受法律保护,也是行业支持的权利,但医患双方在认识医疗行业特殊性的基础上,如何找一个共同的契合点,需要医疗界反思如何避免这类情形的发生,也希望社会了解到医疗行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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