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涉及的三起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案件进行了处罚,各罚款50万元。

有观点认为,相较于三家企业的经营规模,只罚款50万未免“太轻”;还有观点甚至将监管此举视为对某些行业、某些企业的“打压”……这些都未免有意无意会错了意思、搞错了重点。

首先,这并非是针对“垄断”的处罚。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要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的,应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从公开通报中可以看出,这次涉案的三个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都明显超过了申报门槛,但是相关经营者并没有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因而受到了处罚。

但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清晰地指出,市场监管总局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也就是说,三个经营者并非因为“垄断”而受罚。

其次,这并非是“轻罚”。

尽管相较于三家企业的经营规模,50万元的罚款额并不高,但应注意到,这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所能给予的最高数额的罚款。其目的正是在于,通过公开处罚向社会释放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信号,打消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的侥幸和观望心理,产生相应的威慑效果。

事实上,类似的处罚并非初次。2020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已公布了11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额集中在30-35万元。

而上述企业,在行业内影响力较大,投资并购交易较多,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应当熟悉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但未能主动申报。因此,监管部门通过“顶格处罚”,以实现对法律法规的强调和对市场秩序的“重申”。

最后,反垄断并非“限制”“打压”。

近年来,我国线上经济蓬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但同时,线上经济市场集中度趋高、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对平台垄断问题的反映日益增加,显示线上经济发展中存在竞争风险和隐患,也凸显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必要性。

任何一个行业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需要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共同营造。反垄断,作为成熟市场的“必要”监管手段,同样意在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加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

作为市场参与者,企业经营者须明白《反垄断法》适用于内资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等所有主体。互联网企业、头部企业、明星企业也不能例外。

只有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企业才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行业才能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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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