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酒店大堂销售过期9月饮用水,酒店称“不知已过期”?-LMLPHP

图说:该贝壳酒店提供的冰露瓶装饮用水过期 来源/记者 罗水元 摄

到酒店住宿时,您会注意酒店饮用水的保质期吗?近日,黄先生在青浦区新府中路一贝壳酒店发现,酒店瓶装饮用水过期了,最长过期时间达9个多月!

酒店瓶装饮用水过期  善后处理仍未完结

黄先生告诉记者,他与父亲在这家贝壳酒店一连住了近十天。期间,他们除了喝酒店免费提供的冰露瓶装饮用水外,还以2元/瓶的价格在酒店大堂买了4瓶冰露饮用水。12月18日凌晨,黄先生拉肚子后发现,这些冰露饮用水均已过期,其中,一瓶冰露饮用水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7日,按水瓶包装上1年保质期计算,过期时间已有9个多月。

贝壳酒店大堂销售过期9月饮用水,酒店称“不知已过期”?-LMLPHP

图说:有的瓶装冰露饮用水过期九个月

事发后,该贝壳酒店有关负责人程女士等人立即安排黄先生就医,诊断结果显示为肠胃炎。“拉肚子前,谁会想到酒店里的饮用水会过期?”黄先生向记者提供的过期冰露饮用水瓶有7瓶,大多已喝完,黄先生认为,肠胃炎与喝过期冰露饮用水有关,要求酒店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善后处理。

程女士承认酒店大堂向黄先生售过过期冰露饮用水,但否认将过期饮用水放到客房供住客免费饮用。她解释,酒店近期放到客房、供住客免费饮用的饮用水为“今麦郞”,黄先生所说的冰露饮用水,来自酒店仓库——当酒店值班经理发现时,已只剩一件12瓶——将这些饮用水放到酒店大堂冰箱销售前,没有看生产日期,不知其已过保质期,销售过期饮用水非“明知故犯”。

贝壳酒店大堂销售过期9月饮用水,酒店称“不知已过期”?-LMLPHP

图说:黄先生保留的过期饮用水瓶

由于黄先生此前已患过肠胃炎,程女士认为过期饮用水不应是导致黄先生此次肠胃炎的直接原因。她表达了进一步善后的意愿,但记者至截稿时,尚未收到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信息。

司法解释支持惩罚性赔偿  非“明知”亦“退一赔十”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向记者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实际操作中,有的商家尽管非“明知故犯”,但仍从尊重消费者权益、严格品牌管理等方面考虑,按此规定善后处理;而有的商家,则以非“明知故犯”为由,拒绝按此善后处理。如此,经营者是否有“明知故犯”主观状态,消费者很难证明,审判实践中也较难把握。

贝壳酒店大堂销售过期9月饮用水,酒店称“不知已过期”?-LMLPHP

图说:就诊记录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就可以构成“明知”。

“该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当时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赵星海律师认为,按照常规的民事案件审理速度,如果黄先生向法院起诉,案件应该会适用该司法解释;而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将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作用,增强法律的可操作。

12-22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