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康里》22|夫妻共同债务到底怎样界定?-LMLPHP

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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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像北北这样,既对债务毫不知情,钱又没有用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否则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北北可以不用还。

谭芳

策划

上海市司法局

制作

上海市法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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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