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李一能 通讯员 孙晓光)2019年11月22日下午,住在奉贤的小张准备出门时,发现原本停在楼下,刚买两周的车不见了。他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告知被盗车辆信息,同时,想到该车的购买途径,卖车给他的朋友李某。

朋友转卖的车竟然是租来的,开两周就被“找回”-LML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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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辆车是小张于2019年10月份从李某处购得。李某说车最初是由一个朋友借着本地人赵某的名义买的,登记在赵某名下,他也是9月份才从朋友处转来。试驾三天后,小张表示可以买。因两人都非沪籍,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考虑到双方熟识且买车就是为了实用,便私下订立了一份“售车协议”,约定总价12.6万元,首付现金3万,余款分两年,每月4千元,24个月付清。接手该车时, 李某给了他一张名为赵某的行驶证和一把车钥匙。

22日车子不见当天小张找到李某问第一任车主是否知情,会不会是对方将车开走了,李某答复帮忙问。当小张再次询问时李某就含糊其辞,并开始推脱,说车可能找不回来了,不如取消协议,并在最初归还5000元后就失联了。

2019年12月,小张接到民警告知,沪A车牌轿车车主是赵某。但这辆车当时是赵某委托给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租用的。李某2019年9月份与租赁公司签订两个月租车协议,11月份李某未按期续约付租金,已违约,因此租赁公司根据GPS定位和备用钥匙,将车辆收回公司。

2020年4月3日,民警根据线索将涉嫌诈骗的李某传唤至派出所,到案后的李某对其诈骗事实供认不讳。李某本想租这辆车经营网约车赚钱,与租赁公司签约两个月。网约车开了一个月左右,正好朋友小张想买车,李某便谎称自己从朋友处购得,可以转手给小张。

奉贤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李某到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近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05-20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