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延川县某石油货运车队、白某、高某飞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白某赔偿水和土壤生态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596万元,被告延川县某石油货运车队、高某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系陕西省第一例判决的社会组织提起的跨省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高某飞驾驶陕J35326(陕J0637挂)油罐车在108国道由陕西省开往四川省广元市方向时,在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何家坟村侧翻,导致罐体受损,最终导致约20吨柴油外泄(罐车满载28吨,事发后剩余8吨),沿山坡、公路、排水沟流入潜溪河,并影响到嘉陵江水质。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广元市和朝天区政府,以及汉中市及宁强县政府立即启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大量人力物力开展应急处置。两地分别采取在潜溪河下游开挖围堰拦截,放置吸油草、棉被、吸油毡、吸油垫等油污吸附物资对污染物进行吸附,然后回收并处置含油废水、吸油废弃物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泄漏柴油造成的环境污染。同时设置了数十个水质监测取样点位,对河流水质进行动态监测。事发之后被污染水流中的石油类污染物浓度峰值达到1970毫克/升,超标39399倍,至2016年3月28日两地监测点监测分析结果显示,事故下游水流中石油类浓度稳定达标,两地政府分别于3月28日解除应急状态。经专家估算,本次污事件对潜溪河河道水体生态环境损害费估算基值为97.51万元~106.37万元,土壤污染修复费用113.18~218.18万元,潜溪河生态功能损失费为19.50万元~31.91万元,土壤植被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为2.50万元~17.37万元。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本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潜溪河、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功能服务损失费用。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人类的生存依赖于生物圈及其生态系统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功能,平衡、健康的生态系统为人类生存及生活质量提供有效用的生态系统产品和生态系统功能。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具有侵害方式的复合型、侵害过程的复杂性、侵害后果的隐蔽性和长期性等特点,不仅要贯彻损害担责的原则,更要注重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民事责任的适用。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专家辅助人程序,对“3·22”事件生态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进行评估,专家结合本案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和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的实际情况,采用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法进行估算取值,符合本案客观实际和相关行业规范。对案涉污染事件的水和土壤生态修复及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结合事发地点的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以及当时采取应急处置的方式、条件,柴油对水质的影响程度以及本次事故属意外事故等情形,分别按照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2倍计算,水生态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480万元,土壤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16万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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