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租公寓频繁“爆雷”,北京住房租赁市场将迎来严监管。今天,北京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委网信办、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长收短付”,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不得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只能拨付给个人。新规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严禁“长收短付” “租金贷”只能拨付给个人

缺乏监管的“租金贷”和资金池,是长租公寓频繁“爆雷”的深层次原因,也是新规的核心内容。北京此次出台新规的核心内容,就是严格禁止“长收短付”经营模式,限制租赁企业的“资金池”。新规明确限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同时,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收、付租金周期应当匹配。

同时,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即租客申请了住房租赁贷款,放贷机构可以把贷款发放给租客,也可以签订协议后直接发放给房东,但不能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

押金须纳入专用账户托管,企业不能擅自动用和挪用

押金数额相对较小,但伴随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同样可以形成“小资金池”。新规提出,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同时,要建立押金托管制度,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须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企业不能擅自动用和挪用。

新规还明确了押金退还的期限和流程。住房租赁企业应于合同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退还押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承租人。

此外,住房租赁企业出资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住房租赁企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方责任,不得强制收取装修费用。

签订房屋合同3日内要在监管平台备案

住房租赁领域矛盾纠纷多发、调解沟通不畅,也一直是困扰广大房主和租客的一个难题。此次新规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在北京开展业务前,须向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和从业人员名单,不报送开业信息的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

同时,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使用北京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签订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3日内在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对未如实备案的企业将限制其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这能让房主、租客、企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清晰透明,避免因霸王条款、约定不明引发后续纠纷。

企业违规情节严重的列入风险警示名单

新规对培育和鼓励住房租赁行业发展的方向进行了明确表态,北京将继续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持有房屋并依法出租,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的,将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提示谨慎选择;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警示重大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将分别对违规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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