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通讯员 黄诗原 陶韬 记者 江跃中) 今天下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该案涉嫌假冒华为公司注册商标,被告人林某销售假冒“华为”内存条100余万元,被法院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图说:林某让公司员工用个人账户私自购买了800根三星品牌内存条并寄至其住所。上铁法院供图
林某是A公司总经理,负责与B公司签订的华为服务器等设备销售合同的项目。这个项目时间短、工期急,2019年1月,林某履行合同心切,他让公司员工用个人账户私自购买了800根三星品牌内存条并寄至其住所,擅自在内存条上加贴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产品标签,冒充华为品牌内存条。
上述贴标内存条被林某放入公司仓库后,大部分被用于与B公司合同服务器的组装。之后,该批服务器被B公司转卖给C公司,并用于安装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
图说:加贴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产品标签。
华为公司在例行访查过程中发现,C公司提供的服务器配件有点“蹊跷”。后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认定,其中646根内存条为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这正是之前由A公司林某私自加贴标签的那批组装内存条。2019年3月,华为公司报案称,上述产品内部零件非原装,系假冒产品,涉及金额较大,其认为涉嫌犯罪。同年4月,林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林某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尚未实际获得销售款,故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图说:林某被法院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林某假冒注册商标,是犯罪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华为公司本身有注册内存条商品商标类别的事实,同时也生产半导体存储器等相关产品,正品华为内存条虽然是三星公司生产,但带有三星商标的同时还贴有华为商标,应视为华为公司委托生产的产品,消费者通常也会认为是华为公司的产品。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中,既包括生产行为也包括销售行为,林某擅自在三星内存条上加贴假冒的华为商标并予以销售,阻断了华为公司为消费者提供正规售后服务的途径,实际上侵犯了华为产品的注册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