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全面担责!最高法: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LMLPHP

潘子璇摄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正式施行。今天上午,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指出,《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要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杨临萍表示,《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要准确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依法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要将水污染治理作为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的重点,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监管等行政执法。同时,要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审理长江禁捕退捕案件,确保长江十年禁渔顺利实施,扭转长江生态功能恶化和水生生物资源衰退的趋势;强化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分布区等生态系统保护,确保生物种群稳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严厉惩处非法采砂犯罪,保护长江河道;保障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促进流域生态功能有效恢复。

《实施意见》要求,要依法严惩、全面担责。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将“严”的基调贯彻到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惩重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让敢于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最高法今天还发布十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负责人李明义介绍,这些案例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最突出的水污染、尾矿库治理、非法采砂、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案件类型,涉及森林、湿地、湖泊、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强调不同诉讼类型案件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惩处力度。

李明义表示,这些案件中,明确了惩治各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坚持严字当头、全面担责的最严法治观,依法严惩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强大震慑。如被告人李绪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法院发挥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作用,判令李绪根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义务,确保长江十年禁渔的有效实施;如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江苏法院加大对长江河道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利益链条,让非法采砂的参与者都付出沉重代价。

值得注意的,此次案例中,“绿孔雀”案和“五小叶槭”案使用了预防性公益诉讼的概念,分别是全国首例涉濒危野生动物、涉珍稀植物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李明义表示,这一诉讼方式有别于传统案件。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一方面,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生态环境损害具有不可逆性、累积性、长期性等特点,一旦损害已经发生再进行救济需要很大的成本甚至无法修复。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解决环境执法取证耗时、污染损害既成事实等困境,能够有效防止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进一步扩大。”

李明义表示, 除预防性公益诉讼外,近年来,长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在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和非诉执行案件中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重庆、云南、河南、浙江等地法院还制定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实施办法,取得了良好的司法审判和社会宣示效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相关规则,有望于今年上半年出台。(驻京记者 潘子璇)

02-25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