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新民快评|高空抛物罪首判具有警示意义-LML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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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之一。其中,不顾他人安危、故意为之的高空抛物行为,性质更为恶劣,令人深恶痛绝。所谓“祸从天降”,从高空落下的一颗苹果都有可能造成他人受伤,何况酒瓶、菜刀等更具“杀伤力”的物品。在溧阳法院审理的这起高空抛物案中,被告人两次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虽然“幸运”地未伤及无辜,仍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威胁。

对高空抛物,法律法规应予以更强有力的规制——这样的社会关切,已经得到回应。在民事领域,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明确了物管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公安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等。

在刑事领域,《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刑法第291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以法治手段应对高空抛物,权威性和威慑力非其他手段可比。就像当年“醉驾入刑”,对醉驾、酒驾行为产生了明显的遏制作用。

高空抛物罪首判,也将产生警示意义,鲜活的案例更能让人印象深刻。随手一抛,不只是不文明、不道德,而且是有可能触犯刑律的行为;即使没有伤及他人或造成财产损失,也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刚刚发生的判例,有助于使这样的法律意识更加深入人心,减少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头顶上的安全”需要所有人共同维护,既是为了遵守法律,也是为了一个更让人有安全感的生活环境。

纪玉/文

03-03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