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斤木板从5层阳台扔下楼,砸在楼下人行步道上,这是北京通州某小区发生的危险一幕,所幸当时并无人员经过。昨天,北京通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月一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新增为一个独立罪名,本案为北京市首案。

去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从楼下垃圾桶边捡到一床头柜,搬到家中后发现损坏无法使用,嫌麻烦搬下楼,便从5层阳台将重达9.3公斤的11块木板先后抛向小区居民进出必经的人行步道上,后被小区物业安全队长发现并报警,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将物品抛掷到人行步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犯罪记录,并考虑到本案其他具体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木板十一块。

该案审判法官李中华表示,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北京市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判处刑罚的案件。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效防控高空抛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前高空抛物犯罪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贪图方便型,当家中有损坏的家居用品时嫌搬到楼下费事,便贪图方便从楼上将物品抛掷到楼下;另一种是斗气泄愤型,因吵架斗气情绪失控,便不管不顾将居室内的物品从楼上扔到楼下。高空抛物是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驻京记者 潘子璇)

03-18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