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解释》:适当提高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LMLPHP

驻京记者 潘子璇 摄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兼顾依法保障人权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介绍,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六年多来,《意见》在正确适用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条款、妥善化解国家赔偿争议、兑现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承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比以往的《意见》,《解释》相对扩大了精神损害的认定范围。《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7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解释》还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解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意见》规定为35%以下),同时规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标准的提高,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同时,《解释》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过大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所以,《解释》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入手,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以及社会公众普遍认知,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规范,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驻京记者 潘子璇)

03-25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