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3月31日消息,当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孟志泉受贿罪一案,以被告人孟志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孟志泉退缴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受贿超1560万,包钢原党委副书记孟志泉一审获刑11年-LMLPHP

本文图均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图

受贿超1560万,包钢原党委副书记孟志泉一审获刑11年-LMLPHP

被告人孟志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厂长,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党委副书记,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党委书记,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565.542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孟志泉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且足额退缴犯罪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03-31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