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首席记者 姚丽萍)长江禁捕,长三角用一个声音说要紧事——今年2月和3月,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并表决通过有关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法律性问题决定。今天下午,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长江禁捕决定新闻发布会在沪举行。

长江禁捕,长三角四地人大用一个声音立法-LMLPHP

图说:新闻发布会现场。任炫 摄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这是长三角四地人大为了实施长江大保护,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开展的立法项目,体现了“决策协同、文本协调、执法协力、监督协作”的特点。决定条款并不长,但非常精炼、管用,从决定动议到出台只用了2-3个月,体现了“小快灵”的立法特点。四地人大决定在文本上总体是一致的,特别是在关键条款上是完全一致的。

据悉,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巩固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成果”。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六条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2020年

24日至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邀请江苏、浙江、安徽省人大相关委员会负责同志来沪,共同召开座谈会。会议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四方对开展协同立法、联动监督的认识高度一致。今年1月6日,上海市人大相关委员会分三路赴江苏、浙江、安徽三省,通过对相关工作的研讨和沟通,进一步深化合作,凝聚共识。之后,上海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向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汇报。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法工委都给予了明确的指示和指导。2月25日,上海的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在当次会议上高票表决通过。

上海“禁捕决定”共十一条,包括总体要求、禁捕区域和期限、政府及部门责任、联动机制、违法行为处置、司法保障和案件移送、执法设施和执法能力、社会参与、退捕渔民安置、长三角合作等。

其中,关于禁捕区域,国家层面在划定长江流域禁捕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同时,还鼓励“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纳入禁捕区。目前,本市禁捕工作主要涉及浦东新区、崇明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随着各项工作的持续推进,本市禁捕区域可能有所扩大,“决定”为此留下空间,禁捕期限也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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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新华社

为了在禁捕领域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行为,“禁捕决定”作出四方面规定——

一是建立机制。发挥“一网统管”、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等优势,加快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

二是多方联合。加强执法力量和资源装备整合,探索推进水陆联动和协同执法;建立中央直属机构与本市政府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非法捕捞等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

三是强调指导。市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区、镇(乡)人民政府落实禁捕工作的指导,重点加大对“三无”船舶在沿江沿海水域的检查管控和依法查处力度。

四是加强管理。对于垂钓行为,考虑现实情况,不搞“一刀切”,授权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禁捕区域垂钓管理。

长江流域禁捕,特别是长江口禁捕,需要三省一市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基础上,探索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为此,“禁捕决定”提出两项具体措施——

■ 建立健全三省一市协同的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共同打击破坏禁捕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 依托部省际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整治,加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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